甲 方:湖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
联 系 人:杨嵩
电 话:0731-82287162
传 真:0731-82287162
乙 方: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178号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
联 系 人:周智星
电 话:0731-82684597
传 真:0731-82684597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按照甲方需求,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其提供以下服务:
1. 2025年6月1日前完成2025年第四届中非经贸博览《中非经贸合作发展蓝皮书》的编写工作,并将报告翻译成英文和法文;《中非经贸合作发展蓝皮书》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非经贸合作发展总体报告,中国与部分非洲国家经贸合作发展报告,中非在农业、新能源、纺织服装、中医药、矿业、园区等相关产业方面的合作发展报告,有关省份开展中非经贸合作的报告,中非经贸合作大事记。
2. 做好专家论证,2025年6月6日前完成《中非经贸合作发展蓝皮书》的编辑、排版和印刷,并提供1000册纸质版报告;
3. 制作《中非经贸合作发展蓝皮书》发布会背景图片或视频(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提供现场发布物料并配合完成现场发布工作,确保发布仪式现场质量和效果,协助完成皮书的推介工作。
4.甲方安排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含增值税金额):
(大写)肆拾叁万元整
(小写)430000.00元
上述费用包括乙方为履行本项目所需支出的全部成本费用及合理利润,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
甲方于服务项目结束,完成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且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将本协议约定服务费用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等额增值税信息业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付款直至乙方发票开具,不视为违约,且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乙方确认,因财政支付审批流程或乙方未及时按要求提供发票导致的支付时间调整或延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4.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菜市口支行
账 号: 0200 0018 0900 4624 234
第三条 服务期限
1.本协议约定服务期为8个月:
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2. 本协议约定服务期满后按如下方式解决:
本协议约定服务期满后,自行终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与本项目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安排,提交的时间为:【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导,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适当地合理调整,有权审核整体工作计划、总体方案并要求乙方修改直至甲方确认。
2.甲乙双方应指定联系人,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作解决。
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各阶段工作成果,提出同意执行或修改意见,对于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当接受并执行;对于乙方认为不合理的意见,乙方应提出相应理由并与甲方友好协商解决。
5.甲方有权审定乙方提交的项目服务成功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本项目中提交的项目服务成果等需由甲方确认。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协议生效期内,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以本协议首部载明的联系信息作为提供服务的对接方式。
2.按相关要求组建专门团队对接,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对《中非经贸合作发展蓝皮书》的内容质量、格式规范、逻辑结构等进行严格把控。听取甲方对乙方信息产品质量、传输时效及技术服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信息的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分析、撰写报告等工作,以确保数据来源的时效性和权威性,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本协议约定。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接收信息,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排除故障。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交付的相关文件材料及载体,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非公开信息等合法权益归甲方所有。
2.甲乙双方应尊重和保护本协议项下服务成果、载体等方面涉及的知识产权。
3.甲乙双方均应就有关本协议项下一切相关事宜进行保密,不得披露双方合作内容、方式以及过程等。需要对外披露的,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双方上述保密义务不因协议的终止和无效而解除。
4.甲方应建立自查机制,发现部门单位及个人有违背本协议约定行为的,应3个工作日内纠正。如上述问题存在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提供服务,直至确认上述行为已纠正则恢复提供服务,纠正期间服务期的计算不中止。
第七条 通知及送达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挂号信件等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为准。
2.上述书面通知收件人及收件地址按对方在本协议首部载明的信息发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提出变更、中断或解除本协议,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且至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添加附件等,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经双方签章后有效,且上述文件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因前述原因发生中断、解除,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已发生部分涉及费用不予退还。
4.本协议为打印文本,任何手写修改条款非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盖章均不生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2.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若在守约方发出上述通知后30日内,违约方未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守约方有权在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协议。
3.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该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为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的3%,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在协商开始后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诉争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协议的其余部分。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协议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即长沙市芙蓉区。
2.本协议的执行不因协议双方任何人事变动而失效。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签章):湖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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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章):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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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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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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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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