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湖南省商务厅
甲乙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法律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
(一)专项法律服务事项
就《湖南省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条例》立法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团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服务内容
1.收集整理与本次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省立法资料、专业文章等相关资料,研究国家、本省、外省家政服务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形成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汇编;
2.参加省内外立法调研,如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起草《<湖南省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条例>建议稿》,并进行修改、完善;
3.根据立法程序和意见建议的收集情况,结合湖南省家政服务业工作实际,起草、完善《<湖南省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条例>起草说明》、《<湖南省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条例>条文对照表》、《<湖南省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等;
4.协助甲方向省政府、省人大提交《<湖南省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以及所需的各项立法资料,参加省司法厅、省人大组织的《条例》草案审查会议;
5.制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6.配合完成与本次立法相关的培训等其他工作。
(三)服务期限
为甲方提供上述专项法律服务,本项目实施日期为2025年5月至《条例》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第二条 专项法律服务团队
乙方组建由黄跃佳、杨喜飞、朱 斌、邵汉清、周向群、唐斌斌、冯帅帅、姚云龙、梁小燕、柳成柱等10名同志组成的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服务团队应勤勉尽职、高效专业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
2.乙方在专项法律服务中应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法律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4.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服务团队成员,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换成员的,需提前7日告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团队成员的资质不低于原团队成员。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6.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7.如乙方履行合同中发现任何问题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日期前协助甲方处理完毕。
8.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联系人:杨喜飞,联系方式:18908484379。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如实描述服务事项的有关情况,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甲方应为所涉相关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人员配合乙方工作提供协助。
2.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应明确、合理、合法。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
第五条 专项法律服务费及工作费用
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第一条所示专项法律服务之服务费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含增值税6%。
2.乙方首次向甲方提交完备的《<条例>草案》(包括起草说明、条文对照表、解决问题对照表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专项法律服务费的50%。《条例》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剩余50%专项法律服务费。甲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前7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开票时间延迟,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3.乙方为甲方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所涉及的相关司法、仲裁、行政、审计、评估、鉴定、公证、查询、国土、房产等部门收取的第三方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直接对外支付,但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相关支付信息并协助甲方开具相关票据。
4.乙方指定收款信息:
户 名:湖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湘江新区支行
账 号:431618000018170161680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设定的乙方义务或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标准等履行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2.乙方有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行为,并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3.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七个日历日仍不依约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的。
(三)合同解除的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上述第(一)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退还已收取的专项法律服务费,甲方向乙方退还开具的发票。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根据上述第(二)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执行部分的专项法律服务费及已执行未付部分的银行贷款利息,且乙方已收取的专项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3.任一方因自身违约,导致对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一理由要求乙方退还全部或部分专项法律服务费:
1.甲方就同一事项又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同或类似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
2.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分阶段的专项法律服务,部分阶段工作开始后或完成后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提供后续阶段服务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专项法律服务费,而乙方同意的,双方可根据乙方已付出的劳动、成本、成果、开支等情况就退费比例协商一致。无论协商结果如何,乙方因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不予退还。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均可送达(含电子送达)至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邮箱和电话。任一方载明于本合同的地址、邮箱、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一切后果均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湖南省商务厅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2025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湖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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