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全称): 湖南省商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
联系人:
电话:
受托方(全称): 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3677448XM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6号袁家岭鑫天大厦4楼403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第四届中非经贸博览会项目结算审计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第四届中非经贸博览会项目结算审计服务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对第四届中非经贸博览会10个项目进行跟踪结算审计 ,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项目明细如下:本届博览会纳入结算审计的项目共10个,预算金额3656.91万元,分别是:1.门户及会展业务平台安全保障运行服务,预算金额106.5万元;2.开幕会、会见及餐叙策划执行服务,预算金额252.96万元; 3.专题活动会议搭建及会务服务,预算金额303.3万元;4.湖南省主题馆搭建,预算金额95.04万元;5.国际展品外贸代理、外贸代运营、国内清关和国内段物流及无害化处理服务,预算金额161.40万元;6.招商招展组织服务,预算金额893.93万元;7.公共区域布展、非洲企业和商品展区搭建服务,预算金额886.62万元;8.成果展区、中非合作知名品牌展区(非洲好物)展区设计搭建、央企及国内省区市邀请,预算金额432.32万元;9.主宾国展区设计搭建服务,预算金额344.59万元;10.重点参展商、采购商住宿服务,预算金额180.25万元。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完成造价结算审计工作,或提交最终成果文件后终结。
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的要求。
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结算审计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结算审计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4“受托方”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结算审计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方以外与本结算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方的工作。
1.7“附加工作”是指受托方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8“项目结算审计团队”是指受托方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受托方员工。
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受托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结算审计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酬金”是指受托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方的金额。
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受托方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方的酬金。
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方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方的酬金。
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2.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3.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 提供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方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结算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委托人应为受托方完成造价结算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2.1 委托人需要受托方派驻项目现场受托方员工的,除另有约定外,项目受托方员工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受托方在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或设备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 内移交委托人,移交的方式为 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
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受托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 委托人应当为受托方完成其结算审计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受托方。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受托方。
5.委托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就受托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6.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酬金。
1.项目结算审计团队及人员
1.1项目负责人为: 吴仁武,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支付外的一切事务 。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1.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方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结算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受托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结算审计团队人员。受托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人员离职外,受托方更换项目结算审计团队其他受托方员工,应提前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人员替换。
2.受托方的工作要求
2.1受托方提供造价结算审计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结算审计成果文件份数: 纸质版四份,电子光盘1份 。受托方应于2025年 月 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成果文件。
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2.2 受托方提交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成果文件,除加盖受托方单位公章、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结算审计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2.3受托方应在 2个工作日 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2.4 受托方从事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5受托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服务,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2.6受托方应接受并配合委托人或委托人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委托人指出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2.7成果文件交付后,受托方应无条件返还委托人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委托人移交项目所有资料。
1.受托方 逾期提交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委托人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受托方逾期提交工作成果超过15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1.酬金:按第2款约定的计取方式计算结算审计服务费。
2.计取方式:按壹拾壹万零陆佰元整(¥110600)计算本项目结算审计费。
3.1支付货币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
3.2支付申请
受托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 2个工作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3.3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为确保结算审计效果,受托方完成10个项目的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开具普通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提起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委托方一次性支付结算审计费110600元,到受托方指定账户(户名: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901007019200201883 开户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原因或乙方未及时按要求提供发票导致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的,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
3.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受托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方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 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1. 合同变更
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方原因导致受托方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根据具体增加工作量双方协商确定 。
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结算审计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受托方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2. 合同解除
2.1委托人与受托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托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受托方提供的造价结算审计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受托方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受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2.3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已完成部分的结算审计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 各自承担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受托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2.4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3.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受托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受托方结清并支付酬金;
(3)受托方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1. 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 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
2.委托人提供给受托方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 ,受托方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受托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 。
4.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受托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5.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 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1.订立时间: 2025 年 5月 日。
2.订立地点: 长沙市。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二份,受托方执二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委托人:湖南省商务厅(盖章) |
受托方:(盖章)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纳税人识别码: |
纳税人识别码:9143010273677448XM |
住所: |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6号袁家岭鑫天大厦4楼403 |
账号: |
账号:190100701920020188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 |
邮编: |
邮编:430011 |
电话: |
电话:(0731)82244306 |
传真: |
传真:(0731)82244306 |
敬请关注“湖南商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