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省商务厅网络安全防护服务项目合同

湖南省商务厅swt.hun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7 10:35 【 字体:  

    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09571P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第四届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省商务厅网络安全防护服务 (以下称本项目

2.采购代理编号:2025-TZ862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二、服务内容

在博览会召开前,完成资产梳理、攻防演习及安全加固优化等工作,博览会召开期间开展驻场值守、应急处置以及远程监测等工作,保障第四届中非经贸博览会期间不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三、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含税):小写:2900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元整。

2.备注:发票类型为技术服务6%的服务发票。

四、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

1.起始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

2.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

1.付款人:湖南省商务厅。

2.付款方式:乙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双方无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完成验收后,凭相关操作单据据实结算款项,甲方收到乙方真实单据以及乙方开具的合法等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项目款项。

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账号:01090879400120105013118

乙方变更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在变更后将新的银行账户信息通知甲方。在未收到变更信息之前,甲方向上述银行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

4.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等原因导致甲方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同时乙方不得因此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提出建议及意见,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导,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适当地合理调整,有权审核整体工作计划、总体方案并要求乙方修改直至甲方确认;

2)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必要且合理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3)甲方在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允许乙方工作人员查阅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4)甲乙双方应指定联系人,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作解决;   

5)甲方应向乙方准确提供甲方参与本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便于乙方开展本项目项下工作及办理必要的工作手续;

6)甲方应审核乙方各阶段服务成果,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对于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当接受并执行;对于乙方认为不合理的意见,乙方应提出相应理由并与甲方友好协商解决。

   8甲方有权审定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并提出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乙方的建议或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甲方保留对服务成果的最终确认权,以确保服务内容符合甲方的实际需求及政策导向。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组织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成立工作团队,工作团队人数不少于15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工作人员;乙方应保证指定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畅通,甲方能与指定联系人随时取得联系。且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定联系人。在本项目实施期间,乙方保证甲方提出的需求能够在2小时内得到回应;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向甲方提供本项目工作安排及任务执行表,列明每项任务的执行时间,执行标准等,确保每项任务的执行有专人负责并按时执行,乙方的工作安排及任务执行表需经过甲方确认;

3)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侵权责任及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获得的甲方任何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该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由乙方泄密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5)乙方不得侵犯甲方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由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导向,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7)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全部服务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期限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验收

项目验收应于乙方完成工作并通知甲方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甲方根据项目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签署确认书。如因甲方的原因延迟验收的,验收应于乙方发出准备就绪可进行验收的通知之日起的第十日视为合格。

八、合同的变更、补充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需要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然后进行协商。

3.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守约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1)不可抗力;

2)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国家政策、上级指示等发生重大变更,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4.因乙方自身原因无法如约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对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甲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履行方式等与乙方协商。

6.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对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4.任何一方因本项目筹办工作损害对方声誉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5.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有关法律费用。

   6.因乙方违约,甲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

   7.乙方存在以下任一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通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乙方还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且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

    (2)乙方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累计出现违约情形2次及以上的,违约情形是指,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服务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给甲方工作造成不便或障碍;

    (4)乙方不具备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合法、有效资质及能力;

    (5)乙方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十、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甲方或乙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疫情及防控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包括新冠疫情的发展情况及其防控措施)。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一、通知和送达

1.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协议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2.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书面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过电子邮箱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4.本合同首部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作为诉讼文书(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送达的有效方式。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订立时间:20256

4.合同订立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2025年  月  日                签署时间:2025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保密协议

                                       

甲方:   湖南省商务厅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

邮编:410000

电话:

乙方:    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11号楼1101

邮编:100085

电话: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 定义:

1.1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涉密信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1.1.1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1.1.2 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1.2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2. 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3. 保密义务:

3.1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3.2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3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4.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4.1 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

4.1.1 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安全服务项目;

4.1.2 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4.1.3 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4.1.4 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4.2 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5. 例外情况:

5.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5.1.1 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5.1.2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5.1.3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5.1.4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6. 专有信息的交回:

6.1 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

6.2 没有透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可处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

7. 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8. 救济方法:

8.1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8.1.1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8.1.2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8.1.3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8.2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9. 保密期限:

9.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9.2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10.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11. 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2. 生效及其它事项:

12.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2 本协议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若在协议内容的解释上有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2.3 本协议签订于20256  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2.4 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2.5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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