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及支持加工贸易政策

湖南省商务厅swt.hunan.gov.cn 发布时间:2009-07-07 00:00 【 字体:  
一、检验检疫机构
(一)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部门,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垂直管理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全国各地海、陆、空口岸,以及主要出口货物产地、集散地均设有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
(二)湖南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质检总局设在湖南的直属机构,依法主管湖南境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目前,湖南检验检疫局共有29个内设机构,以及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际卫生保健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设6个检验检疫分支局、5个办事处,共11个分支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检验检疫工作。
目前,长沙、湘潭、益阳、娄底等地检验检疫业务由湖南检验检疫局直接管辖。
(三)湖南检验检疫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3、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4、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5、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6、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7、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8、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型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9、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10、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1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12、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13、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14、承办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验检疫工作
(一)主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1、主要法律法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其他行政法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等。
另外,在检验检疫工作时间中,执行双边或多边协议和有关检疫协定。
2、主要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
一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法定检验(目录及目录外抽查和通报)、先报检后报关(规定时间和地点)、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国内外检验机构管理(考核、许可和监督)、认证和验证管理、装运前检验规定等。
二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境制度、检疫审批、检疫处理、指定和调离制度等。
三是国境卫生检疫法。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传染病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入境交通工具检疫、凭证出入境等。
四是认证认可条例八项制度:保证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设立审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制度;保证认证认可机构独立性的制度;保证认证认可活动客观公正的制度;保证认证认可结果持续有效的制度;统一的认可制度和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认定制度;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符合认证认可行业特点的法律责任制度。
(二)检验检疫监管对象
1、出入境人员(国境卫生检疫法);
2、出入境货物(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
3、出入境交通工具(国境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
4、出入境集装箱(国境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商检法);
5、出入境邮包、快件(国境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
6、其他应检物(国境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
(三)检验检疫工作主要内容         
1、进出口商品检验。凡列入《出入境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合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2、进口商品认证管理。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4、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对于实施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5、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口食品(包括饮科、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征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出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后统一对外办理手续。未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6、动植物检疫。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办理检疫审批。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7、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对列入《出入境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8、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9、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舱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10、卫生检疫与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入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11、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我国出口受惠商品出口到有关给惠国时,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
12、质量体系认证认可和实验室认可。
13、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14、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协议和SPS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
(四)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先报检,后报关”。即进出境货物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检验检疫通关单等单证后,再向海关报关,海关一律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进口和销售使用;出口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出口。
2、主要监管对象的验放程序。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流程图: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流程图:进境交通工具检验检疫流程图:出境交通工具检验检疫流程图: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流程图等。
3、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在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
三、加工贸易政策和直通放行制度
(一)支持发展加工贸易的有关措施
1、延伸监管服务,加快机构设施建
2、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加工贸易收费标准
3、放宽准入条件,培育加工贸易项目
4、发挥比较优势,增强产业吸聚效应
5、完善帮扶手段,加强产业项目服务
6、运用技术措施,促进产业升级提质
7、实行直通放行,实现快验快放
8、加强区域协作,提升“大通关”水平
(二)直通放行制度有关规定
7月18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全面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我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为了进一步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从而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实行的新的检验检疫通关模式。
1、什么是检验检疫直通放行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2、直通放行与原模式的区别
(1)出口货物模式区别。原模式:企业报检→产地局签发换证凭单→口岸局查验→换发通关单→口岸报关;新模式:企业报检→产地局直接签发通关单→口岸报关
(2)进口货物模式区别。原模式:货物报检→口岸局签发通关单→口岸报关→口岸查验处理→向目的地检验检疫局转货物流向信息→目的地检验检疫;新模式:货物报检→口岸局签发通关单→口岸报关→目的地检验检疫
3、直通放行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①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②企业诚信度良好,检验检疫信用评定等级为A类;③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④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⑤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2)货物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①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②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③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下同)直接运输至目的地;④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3)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①散装货物;②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③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④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⑤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4、直通放行对我省的影响
一是大大提高我省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降低企业成本。据测算,实行直通放行后,平均每个货柜可节省进出口成本200元左右,全国总计每年可降低通关成本约200亿元。
二是刺激对外贸易和区域间经贸往来,促进国外和沿海产业向我省等内陆地区转移。直通放行,进一步畅通了内地货物的出海通道,改善了内陆地区的通关物流条件,有利地扩大内地与沿海的经贸交流,促进产业梯度转移。
三是有利于我省加快推进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外贸产业升级。实行直通放行后,检验检疫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强化出口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质量责任意识,从而提升湖南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外贸结构调整升级。
5、我局实施直通放行的基本思路
一方面,凡是满足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所规定条件的企业,可都申请出口直通放行。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质检总局支持,使我省更多的企业实施直通放行模式。
6、关于实施直通放行的几点建议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向进出口企业宣传直通放行制度,充分了解直通放行的意义、作用和要求,组织动员企业申请实施直通放行模式。
二是组织调查摸底,制定促进措施。直通放行模式对企业规定的必备条件,这些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为此,请商务部门发挥密切联系外贸企业的职能优势,对本地区企业进行彻底摸底,摸清哪些企业符合条件,哪些企业具备潜力,在此基础上,制定促进直通放行推广的工作措施,重点是采取一对一的帮扶行动,使尽可能多的企业能够享受直通放行的便利。
三是发展现代物流,转变外贸方式。集装箱运输是现代物流发展趋势,也是实行直通放行的前提。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和江海联运、铁海联运模式。
四是坚持以质取胜,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质量是企业的核心生命力,严格把关是快速通关的前提。在市场经济机制不断健全的条件下,质量管理水平、诚信水平不同的企业,其管理等级差别将越来越大,只有讲诚信、重管理的企业,才能获得优质便捷的通关待遇。
 
 

附件

 

直通放行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备案登记号码:————————

    人:  ————————

联 系 电 话: ————————

申 请 日 期: ————————

 

              检验检疫局:

本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企业诚信度良好,检验检疫信用评定等级为A类;

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企业已实施HACCP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主要进出口口岸

 

主要进出口产品

 

 

现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提出实施直通放行的申请。

本单位承诺如下内容:

1. 保证申请表内所填各项内容真实,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 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3. 保证进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已实施封识的保证封识完整;

4. 保证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 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请予批准。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分支局

 

(公章)

          

直属局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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