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24-TZ902
课题研究委托合同
课题名称:商务领域决策咨询课题研究项目
委托方(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受托方(乙方):中科国经信息技术研究院
(北京)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年10月 日
签订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北京市
委托方(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住 所 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裕谋
项目联系人:黄颀杨
联系方式:0731-82287060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
电 话:0731-82287060
电子邮箱:183064549@qq.com
受托方(乙方):中科国经信息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后巷28号商务部研究
院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伟
项目联系人:张干林
联系方式:17872364186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后巷28号商务部研究院4号楼
电 话:010-64237303
电子邮箱:251918006@qq.com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商务领域决策咨询课题研究项目并支付研究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研究要求
1.项目情况
根据关于“创新做好商务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对《关于创新做好商务研究工作的调研报告》的批示精神,紧扣“服务中心、辅助决策”这个核心,推动商务研究由“大而全”向“小而精”、由“长期用力”向“长短兼顾”、由“单点突破”向“系统集成”转变,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研究,拟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开展商务领域决策咨询课题研究、特别是熟悉或参与国家部委、商务领域多线条研究的团队,将过去的单个课题研究模式创新转变为“多题组合、聚散为实、阶段发力”的研究模式,为持续用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高地提供智力支撑。
2.服务内容及要求:
(1)不定期提供国家部委、特别是商务领域的政策动向,不少于4次;
(2)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对湖南商务和开放型经济领域建言献策,并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不少于2次;
(3)国家重要会议召开、重要政策出台、重要改革实施等期间,提供有针对性、契合度高、可借鉴的分析报告或研究材料,不少于4次;
(4)针对提法新、时间紧、份量重的研究领域,特别是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交办的临时性、紧急性研究专项任务,快速提供研究咨询材料,不少于10次。
3.服务周期
本项目计划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 日止,相关研究咨询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正式开始。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保证研究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内容相符的研究成果及服务过程中相关阶段的成果和资料。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研究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考评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5.甲方协助乙方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及文件,但甲方根据相关内部规定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和资料除外。
6.出具项目参与各方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函件、证明等。
7.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课题研究成果未通过评审验收的,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款项。
8.其他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持和配合工作。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按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负责组织专家团队,深入分析研究,按期高质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
2.在保证甲方认可的服务质量及满足付款条件前提下,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项目费用并自行管理及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接受甲方的监督。
5.乙方交付成果文件后,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评估和指导,并根据评估、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有必要时应开展补充研究。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成果文件未通过评审的,或提交成果的内容和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由乙方按照课题时间进度负责修改或重做,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纸质及电子等资料,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归还甲方,不得擅自复制留存;并保证该部分资料用于且仅用于本项目,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扩散或用作其他用途,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其他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等所有项目资料负责并注明出处。同时承诺,其研究内容或提供服务的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同时在交付本合同中也不会涉及或非法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声称甲方使用技术成果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裁判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2.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研究服务所形成的所有成果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课题研究大纲、研究报告、数据、策划文件、总结报告、简报等,其著作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保留成果的署名权并可用于评选、评奖等非商业用途,但须经甲方允许。
3.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所创造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经费
1.项目经费总额为包干含税价:人民币281549元(大写:贰拾捌万壹仟伍佰肆拾玖元整),该经费用于本项目商务领域决策咨询工作,由甲方支出。上述经费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为实施和完成该项目的利润、税金、资料费、风险费、管理费、配合费、差旅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甲方协助研究费用等所有费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2.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5%即人民币239316.65元(大写:贰拾叁万玖仟叁佰壹拾陆元陆角伍分)。剩余合同总金额的15%即人民币42232.35元(大写:肆万贰仟贰佰叁拾贰元叁角伍分)于本合同到期日2025年10月 日起且经甲方审核后乙方的工作成果符合甲方要求七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3.乙方户名、开户银行和账号为:
户 名:中科国经信息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
账 号:110950482410101
4.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前,乙方应先向甲方出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5. 因财政付款流程导致乙方收到款项的时间延误或调整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六条 双方确定对履行本合同项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基础数据、项目研究方案、研究大纲、研究报告等技术内容严格保密,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形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双方履行前述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满终止、中止或解除等任何情形的影响而被限制或取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通过合法途径为公众所知,或对方书面同意解除此项义务时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且经乙方书面催告15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的,甲方按应付未付部分费用的万分之一/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支付义务。因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及本合同规定,导致甲方付款时间延后的,不受本条款约束。
4.在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研究咨询服务工作的,需退还甲方已付的费用;已开始实质性研究咨询服务工作、并产生实质性研究咨询服务成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无论是否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5.如双方违反保密条款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黄颀扬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张干林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约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点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2.按时参加研究咨询工作的相关会议。
3.防止因人事变动而使合同难以履行或无法履行。
4.保证按约定和法律法规,以适当的时间、方式、标准履行本合同。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自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可以变更、解除的情形出现。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对没有标准和惯例的名词、技术术语要有标准的约定和解释,防止歧义或误解。
2.文字、符号标准化和规范。
3.注意词序变换,避免引起争议。
第十二条 通知送达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的要求,发出的通知、信函、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应以中文书写,以专人递交、公认的快递服务公司发送的挂号(预付邮资)信件或传真传输的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另一方的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地址,或另一方之后通知的其他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预付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日视为有效送达。
3.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在发送日(以快递公司出具的收据为凭)视为有效送达。
4.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送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5.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之日起24小时内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除上述条款约定之外,双方当事人尚需要其他特别约定的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可以约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须以书面形式确定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签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现场订立,传真、扫描、拍照、邮寄等非现场签署形式同样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乙方:中科国经信息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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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人姓名:黄颀杨 联系人姓名:张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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