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湖南省商务厅
乙方: 湖南千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乙方负责承接甲方湖南省商务厅工程的第四届中非经贸博览会开幕式临时搭建物结构安全及消防电检。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第四届中非经贸博览会开幕式临时搭建物结构安全及消防电检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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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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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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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测内容、数量及费用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检测的内容、数量及费用如下:
Ø 检测内容:对主会场和听会室场地临时搭建物进行结构安全及消防电检,出具专业检测报告。
Ø 检测数量及费用:建筑面积: / , 总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
三、检测费用支付
Ø 收款单位:湖南千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Ø 账 号:8100 0020 0247 0000 01
Ø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长沙香樟路支行
Ø 项目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无投诉、无举报、无不良影响)凭发票一次性支付100%合同款项。
Ø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人员、交通工具、餐饮住宿、资料打印费用、高空作业费用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检测报告的交付
Ø 初检报告在检测完成后24小时内提交;
Ø 终版报告在48小时内提交(含整改验证结果)。
Ø 乙方交付检测报告一式 叁 份,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要求时,按壹元/张收取成本费用。
Ø 检测报告的交付时间为:检测完成后10个工作日。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Ø 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合同执行过程,可随时查询。
Ø 从乙方获取工程检测相关信息服务的权利。
Ø 数据管理:检测过程全程录像,关键数据需双人复核并签字确认;原始检测记录(含照片、视频、仪器数据)保存5年以上。
Ø 整改管理:对不合格项编号追踪,提供整改方案并复检至达标。整改报告需附整改前后对比证据。
Ø 技术保障:使用检测工具(如三维激光扫描仪、红外热像仪、应力测试仪)。对高空、隐蔽部位采用无人机或登高设备辅助检测。
Ø 活动期间派驻1名安全监测员现场值守;突发结构或消防问题需1小时内到场处理。
Ø 与甲方、搭建单位、消防部门建立实时沟通机制;参与场地联合验收并签字确认。
Ø 乙方所有服务人员需签订保密协议,所有的检测数据与档案均不得泄露。
2、甲方义务
Ø 甲方授权 (电话: )为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代表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前 1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Ø 甲方应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向乙方提供检测所需的舞台的基本概况资料、改造资料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Ø 甲方应做好检测前准备工作:准备人字梯、龙门架等现场爬高设备,提供现场配合的工人,负责临时搭建物表面的检测面开凿工作及检测后恢复工作;并指派专人协调乙方的现场检测工作,保证现场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Ø 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检测数据,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进行检测,不得有任何影响检测公正性的行为。
Ø 甲方变更工程项目、规模或提供的资料错误,造成乙方重复作业或重大修改,其检测费用按新项目重新收费。
Ø 甲方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乙方权力
Ø 根据相应服务内容收取检测费用。
Ø 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Ø 当甲方不能按合同支付检测费用时,乙方有拒绝提供检测服务的权利。
Ø 如检测费用未付至合同指定的公司收款账户,视同为合同款项未付,乙方可据此追究法律责任。
4、乙方义务
Ø 乙方授权 游逸 (电话:13467591697 )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代表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前 1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Ø 乙方依据甲方委托,应依据国家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测。并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
Ø 严格按国家规范、规程、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任务。
Ø 乙方提供相关检测信息服务及抽样送检指导工作;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
六、违约责任
Ø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 1 天,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 5 ‰支付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仍未付清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20% 支付违约损失。
Ø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的,经书面通知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已部分履行或因履行本合同已发生的必要费用的,甲方应当支付已履行部分的价款及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必要费用。
Ø 甲方如对乙方出具的真实检测数据及报告结论不接受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权向乙方索取已支付的检测款,已支付检测款作为乙方公司人员、交通、耽误工期等造成的损失。
七、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出仲裁。
八、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持 贰 份,乙方持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项目经理(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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