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湖南省商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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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托方):湖南大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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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基础数据信息。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服务内容
1.对厅机关资产管理系统2500条资产信息卡片(具体信息条数以实际为准)进行逐一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对资产清查盘点和数据治理的要求,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对资产存量情况的基础信息进行补充完善。特别要求对所有房屋和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公车等设备、家具和用具等资产补充完善资产照片,每项资产需上传4-6张不同角度的照片。
2.对厅机关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核清机关资产底数,发生资产盘盈盘亏的,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出具资产清查报告和经济鉴证报告。核实资产使用状态,完善资产数据信息,保障资产数据与部门决算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数据衔接、口径一致。按照“一物一卡”原则,补充修正资产卡片信息,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实物管理有机衔接,以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清查盘点并完善资产信息卡后,对资产卡片信息进行检查,按照提示信息进行逐一修正和说明,并生成厅机关资产数据治理报告。
二、服务程序
1.账账核对:以2025年5月31日为基准,对甲方固定资产财务账及资产系统中的资产明细进行核对;
2.现场盘点:在账账核对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进行现场盘点;
3.账实核对:将固定资产现场盘点的结果与资产系统中资产明细进行核对,并由各部门资产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后确认资产盈亏;
4.编制清查报告:依据现场清理结果,编制资产清查报告和经济鉴证报告,并生成厅机关资产数据治理报告;
5.数据治理与反馈:对清查盘点后的资产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数据治理建议,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的基础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6.项目验收与交付:乙方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后,向甲方提交资产清查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及资产数据治理报告等相关资料。甲方应在收到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将相关资料正式交付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交的资料存在错误或遗漏,乙方应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直至满足甲方要求。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要求各部门对乙方开展清查工作给予充分的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清查资料,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清查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2.甲方应要求各部门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同时,在乙方进行实物盘点时安排至少一名资产实物管理人员陪同参加,并确保乙方盘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3.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实施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清查结果发表清查意见。
2.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清查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清查证据,为发表清查意见获取合理保证。
3.乙方的清查不能减轻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4.乙方应按有关要求实施清查及后续维护工作。对清查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实地盘点。
5.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6.乙方应确保清查工作的质量,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7.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清查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降低工作质量。在清查过程中,乙方应保持与甲方的密切沟通,及时反馈清查进展及发现的问题,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清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8.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清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疑问或争议进行及时解答和处理,确保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乙方承诺,在清查工作中,将秉持专业、严谨、客观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确保清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9.乙方承诺,在清查工作中,若因乙方过错导致清查结果不准确或存在遗漏,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确保所有参与清查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清查工作的要求。同时,乙方应定期对参与清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清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资产清查和数据治理工作内容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方执行。乙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确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取的甲方所有信息不被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五、服务收费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本次服务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陆万伍仟元整 (¥65,000.00元)。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00元);乙方完成资产清查并提交各项成果报告经甲方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00元)。乙方应当在甲方付款前7个工作日提供合法发票,乙方开票时间延迟,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3.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湖南大宇联合会计所事务所(普通合伙)
开户行:建行长沙砂子塘支行
账 号:4300 1581 0610 5250 2146
4.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等原因导致甲方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同时乙方不得因此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七、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清查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清查服务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但乙方原因导致的终止除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核查验收报告,或提交的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本合同所称“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相关费用。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的发生,并在损失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清查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1)种解决方式:(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本约定书自双方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湖南大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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