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湖南省商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联系人:
电 话:
乙方:湖南湘商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7LWAAJX5
联系人:覃芳
电 话:18692210153
甲乙双方就甲方团组赴香港、澳门参团出访事宜达成协议,此次出访由乙方负责组织安排,具体条款如下:
一、出团时间:拟定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6日。
二、出访人数:3人
三、出访费用:
1、费用总计:¥ 55512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伍佰壹拾贰元整)。
2、此报价包含:境外住宿费、伙食费、跨城市间交通费、香港澳门考察期间商务用车、出访签证证件办理及相关费用、服务费。
3、此报价不含:境外段机票,境外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和餐费、个人消费、通讯费、行李物品保管费和超重费、计划行程外的费用。
四、付款方式
本协议约定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由甲方向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协议总额¥ 55512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伍佰壹拾贰元整)至乙方指定账户,以上的费用包含乙方的服务费及发票税费,乙方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最终金额以双方确认的实际结算结果为准)。如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等原因导致甲方付款时间调整或延迟的,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五、乙方账号
Account Holder/开户名:湖南湘商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 |
Bank/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八一路支行 |
Account No./账号:431708888013002423439 |
六、变更及损失
1、如因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违反约定造成甲方团员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行程无法继续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费用。
3、如因甲方团队成员自身原因而导致行程、酒店和交通等方面的临时变动,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已收的原行程预付款恕无法退还。
4、其它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责任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参加出境的真实有效相关证件和材料。因甲方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
拒绝入境或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提出建议及意见,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导,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适当地合理调整,有权审核整体工作计划、总体方案并要求乙方修改直至甲方确认。
3、乙方应对出访有关外事规定、纪律和最新要求熟悉了解,能按甲方出访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出访方案和日程安排,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组织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做好因公审批、境外接待保障、归国结算等全流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工作人员;乙方应保证指定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畅通,甲方能与指定联系人随时取得联系。
5、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如遇政治突发事件、天气、交通延误、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等因素确认行程无法继续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变更或取消行程,已发生且无法退还的费用(如代订机票、酒店、用车用餐定金等)由甲方承担,剩余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
6、出行期间乙方对甲方团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因乙方过失或过错导致甲方团员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如发生意外事件,乙方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或旅游保险的条款进行协商解决及索赔。
7、出行结束后,乙方应负责协助做好证件归还、经费代付、经费结算等收尾工作。
8、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获得的甲方及甲方所有人员的任何资料、个人信息及行程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由乙方泄密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9、出行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因甲方团员自身原因发生行李、金钱或贵重物品损坏、遗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帮助甲方团员依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协调解决。
10、团员如有损坏公众物品时,团员需依法给予合理赔偿。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乙方存在以下任一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通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协议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乙方还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且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
(2)乙方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累计出现违约情形2次及以上的;
(4)乙方不具备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合法、有效资质及能力;
(5)乙方明确拒绝履行协议义务,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3、因乙方违约,甲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5、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协议所称损失或全部损失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九、通知与送达
1、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协议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2、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过电子邮箱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4、本协议首部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作为诉讼文书(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送达的有效方式。
十、其他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如若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湖南湘商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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