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湖南省商务厅
供应商(全称):(乙方)上海华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第八届进博会湖南常设馆空调和消防系统改造安装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空调设备采购安装、消防系统改造
(4)项目负责人: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含税)小写: 595253.87元
大写: 伍拾玖万伍仟贰佰伍拾叁元捌角柒分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2025年10月11日,完成日期:2025年10月31 日。总日历天数:20天。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商业D区 R-L204
方式:包工包料
4.付款
(1)合同签订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正规合法发票,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项目验收完成后,经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评审后总金额的97%;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评审后总金额的3%。
(2)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2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农业银行上海石门二路支行
账 号: 03305000040011822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工程类)
一、物流方式
A、按工程进度分段送货,乙方保管。 ☑
B、一次性送货,甲方负责保管。 □
二、工期和变更
1、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
2、工程进度,由乙方对工程现场勘测定位后与甲方及装潢方协商确定;
3、乙方需提供定位后的施工图纸,甲方确认签字后开始施工;
4、乙方完成工程初安装(指隐蔽工程结束),甲方或委托人须现场验收;
5、因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特殊要求导致的相关变动,甲方应承担相应费用(见
《变更单》);变更意向形成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变更单,甲方确认并付款后,乙方按照要求执行施工;
6、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应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第三方连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2)甲方未能准备好施工用水、电、施工场地及发生其他限制施工条件;
3)由于第三方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4)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如:系统布置变更、材料材质变更等;
5)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国定假日而影响工程进度。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必须就延误的工期和原因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具相应证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方可相应顺延。逾期未提出或证据不足的,视为该事件不影响工期或乙方放弃顺延权利。
三、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需提供准备的装修图纸并确认乙方提供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图纸;
2)甲方在乙方施工前,负责安排清除施工现场的障碍物,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以及共同协商保障设备有合理的安装检修条件;
3)甲方应协调乙方与装潢施工等其他专业的配合工作,并需将水、电、气源接到乙方指定安
装设备所需的位置;
4)甲方若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设备到场延误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负责到交货现场验收设备,并确认接收;
6)甲方的装修设计出现变化需要及时书面通告乙方进行对应服务;
7)甲方应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有分歧意见及时与乙方交流;
8)甲方配合设备及附属材料的进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9)若甲方工期严重拖后或停工,应向乙方支付相应设备仓储保管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乙方责任
1)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乙方负责材料到项目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材料在项目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1)按照国家消防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完成图纸范围内施工要求。
(2)在施工期间,甲方会有其他项目工程同步实施,有可能存在工作面冲突或工序衔接不上等情况,本项目施工单位需积极配合甲方共同完成本项目。
(3)乙方应负责自行解决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4)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施工手续办理:乙方需要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城管、卫生、环保、治安、劳动、保险、安监等手续,由乙方负责,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须代办本项目相关部门所要求的全部相关手续,负责协调处理周边关系,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本项目,如产生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7)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符合国家安全施工规范条例;在施工期间,乙方需加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甲方相关制度。如发生任何施工安全、交通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主材入场要求:所有主材必须经过甲方现场代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4)设施设备采购要求:工程量表所附拟采购设施设备及辅助材料需全新、质量合格,主材验收时必须有注册商标、产品检验合格证,为国家强制3C认证产品须提供检测认证资料。
5)设施设备安装及质量要求:
(1)所采购的设施设备进场后必须经甲方代表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2)所采购的设施设备必须按照甲方安装规划和相关安装及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安装和验收,并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验收由甲方组织进行。
(3)乙方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以及违法分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一旦发现成交乙方擅自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的,将不予支付剩余价款。
(4)临时用水、用电、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交通安全维护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技术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工程保险费、管理配合费等工程有关的费用及保证质量的各项技术措施费(包含材料检测[含建筑材料进场发生的有关检测费用]、试验费用等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本次投标报价是包含施工过程风险的报价,乙方在施工过程所需的施工风险处理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在报价中已包含。
(6)凡未有详细注明的做法,则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的设计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乙方在报价时须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
6)本工程所用的主材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节能、防火及质量要求。
四、项目人员要求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
五、工程验收
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由甲方组织验收活动,乙方负责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有)。如工程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保修
1、设备保修期自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按厂方规定为准,保修期内不收取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配件费用,质保期满后终身有偿售后服务,按厂方规定办理;
2、暖通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保证期为贰年;
3、若因操作不当、不进行保养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故障,由甲方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七、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未施工的,一方无理由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需按合同全款的10%赔付给另一方;
2、单方不可以无条件取消某项设备,否则按单价的10%赔付给另一方;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若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
6、乙方违反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7、双方基于本合同诉讼争议处理所支出的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以及误工费等一切必要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其他约定条款
无
九、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订单、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或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签章部分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变更方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信息,未变更方按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章部分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作为诉讼文书(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送达的有效方式。
4、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由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将提交给工程所在地法院处理。
(以下无正文)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农业银行上海石门二路支行
账 号: 0330500004001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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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