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省人大审议期间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合同

湖南省商务厅swt.hun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0-29 18:36 【 字体:  

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乙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法律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

1专项法律服务事项

就《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立法项目,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服务内容

2.1参加立法调研,包括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对《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2根据立法程序和意见建议的收集情况,结合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条例(草案)》等;

2.3参加省人大组织的《条例(草案)》审查会议;

2.4配合完成与本次立法相关的培训、宣传等其他工作。

3服务期限

为甲方提供上述专项法律服务,本项目服务期限为《条例(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条例》正式发布后30日止。

第二条 专项法律服务律师团队

乙方组建由邹红艳、卢成章、张晓芬、魏婧婷、肖望婷、梁晨阳等律师组成的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职、高效专业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在专项法律服务中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法律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律师如实描述服务事项的有关情况,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甲方应为所涉相关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人员配合乙方工作提供协助。

2、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明确、合理、合法。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

第五条 专项法律服务费及工作费用

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第一条所示专项法律服务之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含增值税6%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专项法律服务费的50%。《条例》经省人大审议通过30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剩余50%专项法律服务费。甲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乙方律师为甲方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所涉及的相关司法、仲裁、行政、审计、评估、鉴定、公证、查询、国土、房产等部门收取的第三方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直接对外支付。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设定的乙方义务的;

2、乙方律师有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行为,并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3、乙方律师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七个日历日仍不依约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的。

(三)合同解除的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上述第(一)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退还已收取的专项法律服务费,甲方向乙方退还开具的发票。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根据上述第(二)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及未付部分的银行贷款利息,且乙方已收取的专项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3、任一方因自身违约,导致对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一理由要求乙方退还全部或部分专项法律服务费:

1、甲方就同一事项又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同或类似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

2、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分阶段的专项法律服务,部分阶段工作开始后或完成后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提供后续阶段服务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专项法律服务费,而乙方同意的,双方可根据乙方已付出的劳动、成本、成果、开支等情况就退费比例协商一致。无论协商结果如何,乙方因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不予退还。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均可送达(含电子送达)至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邮箱和电话。任一方载明于本合同的地址、邮箱、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一切后果均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湖南省商务厅

                        

 

乙方(盖章):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账号:43001520061052504004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市华兴支行

合同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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