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湖南省商务厅(甲方)
联系人:黄新建
供应商:湖南湘商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联系人:罗纯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湖南—长三角会展合作项目对接会会务服务相关事宜,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服务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湖南—长三角会展合作项目对接会会务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
1、会场设计
贴合活动主题,进行特色主视觉设计及延展设计,要求设计理念新颖,独具创意,主题突出,会场功能分区明确,要求能够容纳100人参会,规划科学合理,衔接自然恰当。
2、会场布置
根据设计内容进行现场布置,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舞美运输搭建(舞台≥30㎡、屏幕≥30㎡)、坐席分区布置、氛围营造、会务资料印刷制作及物料准备等。
3、会务服务
根据活动需求提供执行人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专业人员:
主持人1名、摄影摄像不少于2名、播控不少于3人、执行人员不少于4人等人员服务,做好会场全流程控制、会议资料准备、参会人员接待管理、参会引导组织等。
4、邀请客商
聚焦活动主题,精准邀请客商人数不低于40人。
5、会后服务
会后材料清点和交接,会议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与会人员名册整理归档,并做好所有关于活动的视频影像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至所有服务完成之日止。
二、合同金额及结算条款
(一)合同金额小写: 1230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拾贰万叁仟元整 。
(二)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合同总价。
(三)所有费用在乙方服务完成后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乙方开具合法等额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因财政支付审批导致付款时间延长或调整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四)甲方付款前,若乙方开票时间延迟或者开具不符合要求的发票,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五)乙方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湖南湘商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30102MA7LWAAJX5
地址及电话: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五一大道98号2号楼10楼1005室、11楼1107、1108室,电话:0731-82287197
开户行及账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八一路支行431708888013002423439
备注:以上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乙方指定以上账户用于收受本合同项下款项。如需变更指定账户,乙方应在付款前向甲方提供账户变更确认书,账户变更确认书到达甲方后生效。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二)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服务。若因此取消服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提出建议及意见,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导,同时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适当地合理调整,有权审核整体工作计划、总体方案并要求乙方修改。
(五)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但应提前向甲方书面提出。
(六)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负责服务内容的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
(七)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九)乙方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乙方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侵权责任及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转让、分包、转包)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转让行为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不可抗力
(一)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甲方保留取消活动或要求将该次活动延期举行的权利。如果甲方要求延期举行,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规定的义务。
(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可能短时间内以传真、邮件或电传方式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向对方发出由有关当局签发的证明以便对方确认。
五、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给甲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重大不利影响或引发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未履行部分款项。
(四)乙方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形象、声誉或违约行为已对甲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3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五)若乙方发生下列违约情形,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精准邀请的客商人数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40人,应按1000元/人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大会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的,应当按照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七)本合同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有关法律费用。
六、保密与知识产权条款
(一)甲乙双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相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二)乙方因本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全部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均归甲方单方所有。乙方可为履行本合同目的使用该工作成果。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履行本合同目的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工作成果。乙方承诺提交的工作成果中不含有任何违法或侵权内容。本项目结束后,乙方有权对外宣传与甲方的本次合作事宜,对就本合同项下乙方为本次合作而向甲方提交的报告、策划执行方案等(不包括行业数据、甲方无法公开获取的具体信息等)可以作为乙方业绩进行对外宣传。
(三)一方宣传应是对另一方进行的正面宣传,各项数据均应来源自对方公开的文件信息或单独的书面确认。
(四)一方使用另一方名称及标识时,引用非确认数据,构成侵权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因该侵权行为导致另一方受侵害的,另一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
七、其它条款
(一)乙方应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乙方必须遵循全部业务行为规范要求,特别承诺、声明并保证遵守相关规定。
(三)因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确认书所列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确认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五)若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服务事项,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六)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损失。损失指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证据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联系人:
(签字盖章)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湖南湘商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2号楼11楼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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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