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0731-85281388
乙方:湖南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44885399T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麓山门
联系人:莫莎
电话:13975106767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湖南省商务厅“十五五”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规划研究】 (以下称“本项目”)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二、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含税):小写:【1410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壹仟】元。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起始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
2.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四、付款方式
1.付款人:湖南省商务厅。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等额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50%,待乙方完成初步结题且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甲方于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等额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的40%,待乙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双方无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凭相关操作单据据实结算余下款项,甲方收到乙方真实单据以及乙方开具的合法等额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湖南大学
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沙市湖南大学支行
账号:593757349624
乙方变更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在变更后将新的银行账户信息通知甲方。在未收到变更信息之前,甲方向上述银行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
4.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等原因导致甲方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同时乙方不得因此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五、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湖南省商务厅“十五五”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规划研究:全面总结“十四五”以来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成效,聚焦全省产业基础与发展目标,系统分析当前对外投资合作运行情况与特征,梳理成功经验,剖析突出问题,精准识别优势与短板,深刻把握“十五五”时期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研提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提出“十五五”时期外经工作发展的战略目标、工作思路、重点任务,编制《湖南省商务厅“十五五”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规划》。
(二)有关要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调研数据、分析结论、图表等(以下简称“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自该成果产生之日起,即全部、排他性地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甲方实现并行使上述权利。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提出建议及意见,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导,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适当地合理调整,有权审核整体工作计划、总体方案并要求乙方修改直至甲方确认;
(2)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必要且合理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3)甲方在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允许乙方工作人员查阅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4)甲乙双方应指定联系人,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作解决;
(5)甲方应向乙方准确提供甲方参与本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便于乙方开展本项目项下工作及办理必要的工作手续;
(6)甲方应审核乙方各阶段服务成果,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对于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当接受并执行;对于乙方认为不合理的意见,乙方应提出相应理由并与甲方友好协商解决。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组织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成立工作团队,工作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工作人员;乙方应保证指定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畅通,甲方能与指定联系人随时取得联系。在本项目实施期间,乙方保证甲方提出的需求能够在2小时内得到回应;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向甲方提供本项目工作安排及任务执行表,列明每项任务的执行时间,执行标准等,确保每项任务的执行有专人负责并按时执行,乙方的工作安排及任务执行表需经过甲方确认;
(3)乙方对提交的课题研究和标准编制成果质量负责,并负责对课题研究和标准编制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补充;
(4)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获得的甲方任何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由乙方泄密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5)乙方保证其为履行本合同所提交的全部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数据、图表等)均为乙方独立创作或已获得合法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等任何合法权益。如因项目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瑕疵而导致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索赔、诉讼或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罚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6)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向任何第三方转移。
七、合同的变更、补充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需要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然后进行协商。
3.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守约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1)不可抗力;
(2)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国家政策、上级指示等发生重大变更,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4.因乙方自身原因无法如约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对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甲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履行方式等与乙方协商。
6.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对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4.任何一方因本项目筹办工作损害对方声誉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5.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有关法律费用。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甲方或乙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通知和送达
1.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协议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2.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书面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过电子邮箱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4.本合同首部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作为诉讼文书(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送达的有效方式。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 月 日
4.合同订立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2026年 月 日 签署时间: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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