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全称):湖南省商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
联系人:夏威龙
电话:0731-82287082
乙方(全称):湖南新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1837943753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05房
联系人:宾岚
电话:0731-844488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项目名称:2025年度湖南省级外贸提质增效中期评估项目;
2.项目地点:湖南长沙;
1.对2025年度获评的15个省级外贸提质增效项目开展中期评估,涉及 7 个市州,涵盖综合管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合规情况四大方面,并出具成果文件。
2.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成果文件满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应用指南》(制定)。
1.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3月 日完成全部工作,或提交最终成果文件后(以二者中后到时间为准)终结。
2.成果文件纸质版4套、电子版1套。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对乙方开展评估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督促市州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完整的资料;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应正确使用成果文件,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3.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业务费。
4.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对甲方及市州提供的资料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具成果文件;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3.乙方应配备【 2 】名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及五年以上相关项目审计经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
4.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所有资料。
1.通过竞争性磋商,本次中标的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2.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无投诉、无举报、无不良影响以及其他法律纠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等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提起财政支付审批流程,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100%。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原因或乙方未及时按要求提供发票导致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的,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
3.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湖南新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松桂园支行
账号:1901 0041 1902 0111 797
5. 乙方变更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在变更后将新的银行账户信息通知甲方。在未收到变更信息之前,甲方向上述银行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成果文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应在获悉该等情况后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应友好协商后续处理事宜。若确需终止合同,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项目交接工作,不得影响项目整体进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评估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1.违约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意条款均属于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逾期提交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提交工作成果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4.甲方应对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乙方仅在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资料的基础上,乙方应对其出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若乙方出具的成果文件存在重大错报、漏报,或违反审计准则、未尽到专业审慎义务,或在甲方组织的后续检查、审计、绩效评价以及上级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检查中被认定为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符、关键数据失真、重大事项遗漏等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审计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的损失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书面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服务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失效,也不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整体或部分的无效、被撤销而丧失效力。
1. 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 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协议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2.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书面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过电子邮箱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4.本合同首部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作为诉讼文书(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送达的有效方式。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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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湖南省商务厅 |
乙方:(盖章)湖南新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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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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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码: |
纳税人识别码:914301051837943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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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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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账号:1901004119020111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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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工行长沙松桂园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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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话:(0731)84448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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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日期: |
本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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