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采购人,简称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
联系人:夏威龙
联系电话:18807318575
受托人(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乙方):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279751594
法定代表人:朱强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44号城市之心718室
电话:0731-84833307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委托乙方实施政府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在受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采购。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第139届和140届广交会湖南交易团组展服务
(二)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6] 号
(三)预算金额:830000.00元(最高限价:818118.00元)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
(一)编制采购文件;
(二)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
(三)组织采购答疑会;
(四)制作、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五)组织开展邀请招标供应商资格预审;
(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邀请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八)组织开标、评标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编写评审报告;
(九)制作、发布中标(成交)信息公告;
(十)发送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一)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
(十二)报送、备案和保存采购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时,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
2、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
3、办理委托采购事项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四)甲方配合乙方做好采购文件的编制、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五)甲方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及有关澄清、修改内容予以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六)甲方配合乙方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前一天或半天,指派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抽取评审标专家。
(七)甲方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八)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实施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十)甲方配合乙方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答复。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指定1名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代表乙方在授权范围处理委托采购事宜。
(二)乙方依法组织实施受托项目的采购,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度,保证采购的顺利实施。
(三)乙方在组织实施受托项目时,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项目中不合理的商务和技术条款,修正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内容。
(五)乙方应当按照弥补编印成本的原则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定价依据。
(六)乙方有权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七)乙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甲方委托的事项。
(九)乙方负责发售采购文件及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乙方组织和主持开标、评标,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标意见,编写评审报告。乙方在中标人被确定的同时,制作中标信息公告,并提交指定媒体发布。乙方负责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组织甲方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协调签署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履行,协助甲方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十)乙方负责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答复。
(十一)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
(十二)乙方应提供完成采购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与技能,为甲方提供完成采购工作的咨询服务。
(十三)乙方有义务对采购活动中从甲方处获悉的文件材料及商业秘密等应予保密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目的,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四)乙方不得接受任何供应商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项目和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接受除代理服务费以外的任何好处,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否则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十五)乙方须保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招标程序公平公正,且中标结果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发的任何处罚、争议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有关约定事项
(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方式2 。
1、甲方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
2、甲方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
(二)委托期限:从接受委托至项目结束。
(三)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以及专家评审费。其中代理服务费10582元(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差额定率累进法标准下浮15%收取)。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300元整(评审组长500元,评审成员400元×2人),合计11882元。如超出基本评审时间3个小时或因项目废标导致重新组织评标等情况,按《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的规定按实支付专家评审费。乙方完成代理合同约定内容后,双方对本合同无争议,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等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申请财政付款流程,因财政审批流程导致付款时间调整或延期,不视为甲方违约。
(四)在委托期间,甲方要求撤销委托,应当提出书面理由,如属甲方违约(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情形除外),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甲方不按中标(成交)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合同,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在受托期间,因乙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导致项目被废标的,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如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采购活动中,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都应当回避。
(七)甲乙双方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无 。
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签订补充协议。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作如下处理:
1、终止本协议的继续执行。
2、选择其它有资格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3、保留对乙方的追溯权。
(二)甲方违背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1、终止本协议的继续执行。
2、保留对甲方的追溯权。
八、通知与送达
1、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协议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2、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书面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过电子邮箱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4、本合同首部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作为诉讼文书(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送达的有效方式。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44号城市之
心718室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31-82204733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账户名称: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北站路支行
银行账户:1901026009200054859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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