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湖南省商务厅 (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商务厅一号楼
供应商:湖南会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T1FFR3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451号(现芙蓉中路二段279号)29层
甲、乙双方就组织参加“第139、140届广交会组展服务项目”事宜(以下简称活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将第139、140届广交会组展服务项目的企业的展前筹备、展中展后服务、证件办理、活动组织等交由乙方承办实施。
二、甲、乙双方责任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第139、140届广交会组展服务项目进行展前筹备、展中展后服务、证件办理、活动组织等相关事宜。
2.乙方应确保此次活动安全顺利、务实高效。
3.甲方负责第139、140届广交会组展服务项目的总体事项安排、人员调度工作。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向任何第三方转移。
三、承办费用
活动费用采用含税包干方式,总额为人民币捌拾贰万捌仟元整(¥828000元)。
四、付款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合同费用:
|
期次 |
支付时间 |
金额 |
|
第一期 |
第139届广交会活动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414000元 |
|
第二期 |
第140届广交会活动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414000元 |
甲方应于每次活动验收合格后 30日内,将每届合同费用一次性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以上的费用包含乙方的服务费及发票税费。
2.乙方每次收到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乙方指定银行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湖南会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晓园支行
帐 号:731908477510601
3.甲方验收乙方服务合格后且收到乙方开具合法等额发票后,甲方发起付款,乙方确认,因财政支付审批流程或乙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支付时间调整或延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4.乙方变更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在变更后将新的银行账户信息通知甲方。在未收到变更信息之前,甲方向上述银行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
五、协议变更、解除、终止
1.本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已经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因自身原因要求变更、解除、终止一方承担;
2.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且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若有报价外的新增服务项,经双方协商予以签订补充协议。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七、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所有损失;
2.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一方未授予另一方有关其商标、标识、Logo、技术、方案、计划等的任何权益,包括所有权或其他许可,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未授权方应当对据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能通过甲方验收,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扣除该届活动服务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4.若乙方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5.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八、保密义务
1.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的所有工作秘密、业务信息以及参展企业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亦不得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
2.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失效。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及/或相关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知识产权
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出的所有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报告、数据、照片、视频等(以下简称“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等)自产生之日起即归甲方所有。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及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或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3.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火灾、疫情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4.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不明确,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经签订,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及盖章) (签署及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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