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FMC-2026-02
采购人(全称):湖南省商务厅(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联系电话:0731-85281276
联系人:周积琨
供应商(全称):湖南省服务(数字)贸易协会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321691789K
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400室
联系电话:0731-85350323
联系人:吴利波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度服务贸易与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综合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2026年度服务贸易与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综合服务(详细内容见附件),本合同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约定互为补充。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300000元 大写:叁拾万元整。
(2)支付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方式:2026年7月31日前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等额发票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余款即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付款前根据乙方提供的有效正规发票,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没有任何争议后,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相关费用)。因财政付款安排导致付款时间调整或延误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湖南省服务(数字)贸易协会
账 号:431618000018170301919
开 户行:交通银行长沙八一路支行
若乙方户名、开户行、账号等有更改,则以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户名、开户行、账号为准。
(4)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完成日期:2027年6月30日
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方式: 甲方指定方式。
四、项目验收
(1)项目总实施(包括项目成果评审)以项目最终成果经甲方验收后通过。
(2)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项目成果仅供甲方使用。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协助处理其他商务数据。
(3)甲方指定联系人与乙方保持密切联系,协商解决随时发生的问题。
(4)对于特殊数据问题查询时,乙方应积极配合数据查询解决问题。
(5)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适当地合理调整,有权审核整体工作计划、总体方案并要求乙方修改直至甲方确认。
(6)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侵权责任及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获得的甲方任何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由乙方泄密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向任何第三方转移。
(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实施及履约验收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七、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本项目服务内容所规定的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如乙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甲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获得乙方赔偿之外,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给甲方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证据保全费用、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付的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经两次返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因乙方违约,甲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要求乙方按照协议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通知与送达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协议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甲方或乙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疫情及防控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包括新冠疫情的发展情况及其防控措施)。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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