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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参展商) |
乙方(展会主办/承办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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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湖南省商务厅 |
名称 |
首都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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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省商务厅1号楼701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7号楼-2至8层101内北区4层416-425室 |
2026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展会”)将于2026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13日在首钢园举办。乙方为展会的承办方,甲方为参展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为了保证展会正常进行,维护双方共同利益及声誉,本着自愿、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联系人信息
1.甲方(参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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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孟平 |
职 务 |
四级调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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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19573136027 |
邮 箱 |
swtwmc701@163.com |
2.乙方(主/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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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秦慧杰 |
职 务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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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18278339420 |
邮 箱 |
qinhuijie@nsevents.cn |
二、展品的范围/展览内容
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与展会主题相关的产品。
三、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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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位置 |
首钢园4号馆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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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号 |
H04T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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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类型 |
£标准展位 |
R光地展位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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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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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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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费用(元) |
税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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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 |
小写:¥169,8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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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 |
小写:¥18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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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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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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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款、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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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首都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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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中国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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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345471598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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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号:104100004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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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汇款请注明“省区市—2026年服贸会展位费”(请以公对公方式进行转账,不接受个人名义进行汇款); 2.展位最终确认以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收到全额款项(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含税总价)为准,因支付本合同款项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付款手续费、中间行费用、电报费和钞汇互转费等(如有)均由甲方承担,汇款后请将汇款凭证发至乙方;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合同约定的税率根据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在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含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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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选择:☑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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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单位名称:湖南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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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1143000000612225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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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开具专用发票的,还需提供甲方为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复印件或政府相关部门证明甲方是一般纳税人文件的复印件。 |
五、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含税参展费用一次性汇入乙方收款账户,乙方将根据甲方需要开具发票。
付款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如需延迟付款,应取得收款方的书面同意。
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等原因导致甲方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同时乙方不得因此暂停履行协议义务。
六、知识产权
展会摒弃一切剽窃、假冒、伪造、盗版行为,与所有参展商共同营造公平、宽松、和谐的交流贸易环境。甲方承诺在展会期间所展出的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宣传资料、使用的软件、商标等)不得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甲方违反规定,将被取消参展资格,乙方有权立即撤除甲方展示、展出内容,甲方已支付的参展费用将不予退还。
甲方提供给乙方进行宣传的素材及其在展会现场展示的视频或图片、文字等所导致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因甲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并因此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协助乙方进行处理,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或仲裁裁决或法院终审判决中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等为处理案件所发生的一切实际必要支出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展品的选择:甲方只能展示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与展会主题相关的本企业产品,如发现展品与展会主题不符或私自展出与展览内容无关物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刻撤销展品,甲方未能及时撤销展品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参展资格,参展费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展位的使用:在展会期间,甲方应委派有能力的人员管理展品,不得中途撤展或出现展台无人值守情形。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展位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分派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应当对展厅墙面、展位其他部位或乙方提供的物品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地面、天花板、展馆柱面或墙面。
3.展位的搭建与装饰: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搭建义务,并在场馆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搭建,甲方应在场馆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布展。
a)乙方承担搭建义务的,甲方应及时将设计搭建需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制作搭建方案、展位设计和展位布置的效果图,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甲方确认,甲方应在5日之内一次性反馈所有修改意见,超过5日未做回复的,视为甲方对上述设计文件予以认可,乙方可依据设计文件实施搭建工作。
一旦开始搭建工作,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搭建方案,亦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展位内再进行任何结构搭建。否则,乙方有权立即自行撤除甲方自行布置部分或要求甲方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b)甲方自行搭建或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搭建的,应及时将搭建方案、搭建资质等材料依据相关要求报主场单位、场馆单位审核确认,取得方案确认后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搭建布展,相关费用和包括安全责任在内的一切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负。
4.展品运输:
a)甲方负责将展品运输至展会举办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
b)甲方负责安排展会期间的展品仓储;
c)甲方应在展会主办/承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展品撤出展厅,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延误,甲方应向乙方作出赔偿,对于展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未撤出的展品,乙方有权予以处理,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5.责任和风险:在展会期间(含搭建期和撤展期),为保证乙方和参加展会的各方利益不受到损害,所有因甲方及其分包商、雇佣人员的原因造成乙方或第三方利益受到的损害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法组织:乙方应当确保已经取得主办/承办展会的合法权利,具有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合法批准、许可、授权(如适用)。
2.展位的分配与调整:乙方有权依据展会的要求及展品的特性或认为适宜的方式分配或调整展位。在展位开始搭建之前,乙方保留改变展位分配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实际情况考虑,乙方改变展位,移动展览设施,或关闭展馆的出入口,对展位进行结构性调整等,对于前述行为及权利调整,甲方充分知悉并配合乙方安排且甲方无权提出索赔的要求。
3.改变展会日期和地址:乙方保留因外部因素无责任改变展会日期和地点的权利,日期和地点改变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当遵照乙方通知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赔偿其任何损失。
4.安全管理:乙方将根据展会各方的利益采取必要的、全面的安全预防措施。若存在安全隐患,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参观者进入展会或展场。甲方应妥善保护自有财物,并对其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并通过自行投保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展品、财产、工作人员、设备免受盗窃、火灾等特殊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甲方对展前、展中、展后因自身未能妥善保管财物、做到安全管理导致的自身及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a)由于甲方自身原因确需退展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按以下阶梯方式处
(1)在展会开幕60日(含)前书面提出退展的,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已收费用;
(2)在展会开幕30日(含)至60日之间书面提出退展的,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扣除违约金后余款退还甲方;
(3)在展会开幕30日以内书面提出退展的,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b)由于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参展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重新分配展位
2.乙方违约责任:
a)乙方未有效取得主办/承办展会的合法权利、批准、许可及授权(如适用)的,应向甲方无息退还已支付的参展费用。
b)若因乙方原因(非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在约定展位参展,或甲方被乙方无正当理由取消参展资格的,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参展费用。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展品运输费、搭建费、人员差旅费)且该损失超过双倍返还金额的,乙方还应就超出部分予以赔偿。
3.不可抗力:由于下列直接或间接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展会被取消、暂停,或缩短展期的,乙方应当自遭遇不可抗力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因不可抗力事项给甲方带来损失,但乙方已尽到通知义务的,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指:战争行为、军事活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部门的要求;火灾、水灾、台风、极端的恶劣天气、地震、流行性疾病或这些自然灾害同时发生时;由于飞行物体或飞机造成的损失;工人的罢工或停工;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4.除上述约定以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就给对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
十、其他
1.宣传推广:甲方所有宣传推广及展示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宣传及展示内容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甲方在指定期限内予以修改,甲方超期修改或二次修改仍无法通过乙方审核的,甲方不得在乙方管理区域内进行宣传推广或展示。乙方的审核不构成甲方免责的事由,亦不构成对甲方展示行为的担保。如因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防火规则:用于搭建展台和展位的材料必须采用耐火材料,并符合地方性防火法规的要求。乙方将巡视所有展览设施,并有权制止任何潜在的可引起火灾的行为。甲方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对其他参展方构成危险或妨碍的物品带入展区,不得在展区附近随意堆砌物资,否则乙方有权将其撤出展馆,所涉及的费用、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3.噪音控制:甲方不得在展位中举办文艺表演活动,展位中的扩音设备(含各种尺寸的音箱等)应保证在65分贝以下。如有第三方向乙方投诉音量控制问题,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扩音设备。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整改的,乙方有权采取断电、封展位等措施,乙方并不会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退款或其他责任。
4.报到入馆:如甲方在布展期的最后一日仍未报到入馆,又未做出任何书面解释的,乙方有权将其展位安排他用,已缴纳的参展费不予退还。
5.组团参展:甲方在此确认,展位内存在多家企业共同参展,甲方已取得下述企业的有效授权,且对其负有管理义务。甲方应当保证本项列明的参展企业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针对参展单位的义务、责任,并就其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未能取得下述参展企业授权而发生任何纠纷,甲方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参展企业名单如下:长沙乐影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存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草花互动科技股份公司、湖南视旅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文体旅产业集团、醴陵金煌瓷艺有限公司、张家界智慧旅游、郴州市高椅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泰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辰龙智加科技有限公司、希迪智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湘约美美食品有限公司、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杏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花垣十八洞苗绣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长沙耀楼产业互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反商业贿赂条款
1.双方承诺不得基于任何目的、任何身份,而主动给予对方员工、亲属合作业务范围外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利益;双方承诺在一方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向另一方提出索要业务范围外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利益的不正当要求时,应自觉抵制,并及时予以反映或投诉,投诉电话:010-64993957。上述任何利益包括但不局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股份、红利、礼金、礼品、娱乐活动票券,特别折扣或样品,乙方支付的旅行、餐饮、娱乐、合作业务衍生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
2.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因甲方的不道德或不正当行为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处罚、索赔、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3.如甲方违反上述承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重大违约行为对乙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十三、完整协议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确认,以上条款乙方已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并全面解释清楚,甲方对各条款内容明晰且不存在任何误解,明确知晓甲方权利义务。
十四、通知与送达
1.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协议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2.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过电子邮箱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4.本协议首部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作为诉讼文书(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送达的有效方式。
(以下无正文)
附件1:展品清单
附件2: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
附件3: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参展商禁止现场零售承诺书
附件4: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5:展览秩序责任承诺书
甲方(盖章):湖南省商务厅 乙方(盖章):首都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展品清单附件1 展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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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服贸会展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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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号-展区名称 |
4号馆-省区市及港澳台展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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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号 |
H04T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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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展单位名称(盖章) |
湖南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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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孟平19573136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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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参展商名称 |
展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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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沙乐影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AI翻译耳机、AI翻译眼镜、智能理疗锤光学仪、AI智能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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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南存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AI智能眼镜、AI智能机械狗、智能手表、智能按摩器、可降解材料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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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南草花互动科技股份公司 |
草花镭射书包、方尼抱枕、马克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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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南文体旅产业集团 |
湘绣、菊花石、项链、胸针、冰箱贴、团扇、韶山系列陶瓷杯、文化衫、星星徽章、莱德杯手包、映山红书本玩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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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醴陵金煌瓷艺有限公司 |
釉下五彩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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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血糖尿酸一体机、血糖仪、血压计、体温计、呼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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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砭石AI中医四诊仪(Bianshi AI TCM Four-Diagnosis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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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南岳泰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智慧导诊导航一体机/机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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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长沙辰龙智加科技有限公司 |
全倾转旋翼无人机、智能挖掘机器人、高能激光无人机(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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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希迪智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作业机器人模型、无舱矿卡模型、智能硬件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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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平江湘约美美食品有限公司 |
休闲食品系列(香辣牛板筋、手撕肉、当归枸杞红枣肉干、手剥嫩笋、爆汁素蹄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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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茶颜系列零食(茶包、膨化食品、随行杯、冰箱贴、托特通勤包、益生元蒟蒻果冻、太妃糖、酸奶山楂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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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湖南省杏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鼻炎通窍口罩、肺部热敷贴、自在香、桑椹玉竹丸、冬桂婉韵茶、慈宫膏、乌斯曼草侧柏叶洗发皂、七子白洁面皂、唯嘉贝高、金芪膏、星城金花饮、青山御元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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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湖南花垣十八洞苗绣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苗绣花开十八洞系列产品(饰品、托特包、虎头帽、胸针、团扇、斜挎包、手提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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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湖南视旅科技有限公司 |
VtripClaw智能体、AI旅游定制智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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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AI%2B光模块、芯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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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张家界智慧旅游 |
视频播放,无实物展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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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郴州市高椅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视频播放,无实物展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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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未申报的展品不得进入展馆。 2. 本清单需加盖组展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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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参展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二、对展会上使用的展品、展板、展台、宣传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参加服贸会展览和交易等活动中,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本单位展会活动中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的,参展时携带相关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四、在展会期间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遵守《服贸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配合服贸会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进行的执法、调解、询问、勘验、取证等行为,不进行恶意投诉。对认定的涉嫌侵权的展品、展板、展台、宣传资料等,按照服贸会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要求进行遮盖、撤展。
五、违反本承诺,接受主办方的处理。
承诺方代表人:
承诺方(盖章):湖南省商务厅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参展商禁止现场零售承诺书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参展企业禁止现场零售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开展参展企业邀请及管理工作,现就服贸会期间参展企业管理工作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不在服贸会现场零售展台上的展品或样品,展品不带有价格标签,不零售预包装食品;
二、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一切销售行为仅通过合法的电商平台进行或订单交易,实行场外交付;
三、一旦发现参展企业现场零售行为,将协助服贸会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展品下架、暂扣、没收及查封展台等);
如因现场零售行为出现投诉、舆情事件等情况,由本单位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代表人:
承诺方(盖章):湖南省商务厅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全责任承诺书
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2026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参展商,为确保活动安全、有序、顺利举办,郑重承诺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严守政治安全与内容合规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确保活动中所有呈现内容(展品、宣传资料、演示、讲解等)及新闻素材(文字、图片、视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传播违法违规或不良信息。
严格遵循“谁邀请、谁负责”原则,对参会人员开展背景审查,确保政治可靠、背景清白;对受邀嘉宾发言内容进行前置审核,保证内容积极健康、符合国家导向。
二、规范搭建与施工安全
(一)标准展位:确认首都会展负责标准展位搭建,本单位予以配合。
(二)如涉及特殊搭建或非标施工: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法规、场馆规定及首都会展要求,提前办理完备施工手续。严格按备案图纸施工;
确保搭建结构(背板高度、整体强度及稳定性)、搭建材料(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品)、照明灯具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配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本单位人员熟悉消防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了解应急预案。
保证用电安全: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擅自改变电路或超负荷使用用电设备。所有电气安装由合格电工规范操作。
保证不占用、不堵塞消防通道,不遮挡消防设施。
三、强化人员管理与行为规范
组织全员安全培训,熟悉服贸会安全规定、应急疏散流程及其安全职责;
约束本单位人员言行,禁止在现场发生斗殴、争吵、盗窃等违纪违法行为;
看管好会议展览用品、设备及私人财物,采取防盗防损措施。
四、服从重大活动安保与现场秩序
严格在指定(租赁)区域活动,未经许可不进入管制区域;
积极配合并绝对服从现场组织者、公安人员、安保人员及首都会展工作人员的指挥。遇重大活动或重要嘉宾莅临,无条件服从现场安保组统一指挥。
配合首都会展维护秩序,防止人员过度聚集,杜绝拥挤、踩踏事件。
五、设立安全专员与应急机制
本单位指定专职安全联络员一名:
姓名: 孟平
职务: 四级调研员
手机: 19573136027
确保联络员24小时通讯畅通,负责现场突发事件的联络协调,此信息已报首都会展备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技术故障、舆情等),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
六、履行安全巡查与整改责任
展览/会议期间,安排专人对指定(租赁)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隐患(用电、堆放、聚集、消防等)。
对主办方、首都会展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安全问题,立即整改到位。
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预案控制事态,第一时间报告首都会展现场管理人员及服贸会主办方,并全力配合救援处理。
七、服从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无条件服从服贸会主办方及首都会展提出的各项合理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如因本单位原因违反承诺或规定,将积极配合首都会展的整改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展会损失等)。首都会展及主办方有权依据合同及规定采取警告、罚款、清除出场等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协商不成的,按主合同争议条款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诺方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湖南省商务厅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展览秩序责任承诺书
展览秩序责任承诺书
首都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展会良好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诚信交易,本单位在充分知悉并理解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各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我单位 湖南省商务厅 作为省区市展区参展单位,现就展位的合规使用郑重承诺如下:
一、备案信息真实承诺
本单位承诺,实际使用本展位的主体、在展位内进行的全部展示/展销内容,以及派驻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含负责人)等信息,绝无任何虚假、隐瞒或未经大会承办方书面同意的变更。
二、合规使用承诺
本单位/企业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展会举办地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参会指南等所有规章制度,保证:
1.不擅自转让、转租、分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允许未经大会承办方书面备案的第三方使用本展位或部分区域。
2.展示/展销内容符合备案范围,不展示、销售任何侵权、假冒伪劣、违禁品或不符合展会主题及中国法律法规的产品或服务。
3.现场所有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文明参展,不进行任何扰乱展会秩序、损害他人权益或服贸会声誉的行为。
三、责任承担承诺
本单位/企业完全理解并自愿承诺:如违反本承诺书任何条款,或实际使用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承办方有权单方面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期整改、封闭或清理展位、下架展(商)品、暂存违规物品、没收证件、取消参展资格、不予退还已付费用、禁止参加承办方未来举办的展会等措施,且本单位/企业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对第三方及承办方的赔偿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本承诺书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参展企业与承办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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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号-展区名称 |
4号馆-省区市及港澳台展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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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号: |
H04T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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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展单位名称(盖章): |
湖南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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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孟平 19573136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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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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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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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