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租 方: 长沙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48号
联系电话:0731-85540738
承 租 方:湖南省商务厅
地 址:湖南长沙五一大道98号
联系电话:0731-85281276
本合同经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车辆和代驾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行车安全和优质的服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满足2026年服贸会湖南交易团活动用车需求,高标准保障好与会领导迎送和参展等车辆保障任务。
第二条 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1、车辆租金标准(含税):
|
车型 |
行程(北京) |
价格(人民币) |
超时(元/小时) |
超公里(元/公里) |
|
小车(舒适性)5座 |
高铁站(机场)—市区 |
单程:380 元/趟 |
/ |
/ |
|
别克商务7座 |
高铁站(机场)—市区 |
单程:480 元/趟 |
/ |
/ |
|
小车(舒适性)5座 |
包车计算方法 |
全天型报价: 730 元/天 |
80 |
5 |
|
别克商务7座 |
包车计算方法 |
全天型报价: 840元/天 |
100 |
6 |
|
丰田考斯特(17-23座) |
包车计算方法 |
全天型报价: 1500元/天 |
100 |
8 |
|
丰田考斯特(15座) |
包车计算方法 |
全天型报价:2400元/天 |
100 |
10 |
|
备注 |
1、全天价格含8小时120公里,超出部分按超时超公里计算费用。 2、以上费用含税并包含:驾驶员工资、车辆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不含驾驶员餐费,餐费标准30元/餐。 |
|||
2、行程结束后,出租方应根据实际租用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编制用车结算单,并于服务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承租方审核。承租方在收到结算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出租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与结算金额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承租方在收到发票后将租金一次性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因财政审批及支付流程等原因导致承租方付款延迟的,承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户 名:长沙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账 号:800135952209019
开户行:长沙银行东城支行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期限:从 2026 年 9 月 8 日至 2026 年 9 月 13 日为止。承租方提前通知出租方用车时间、地点及行程安排。
第四条 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队伍能够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政治思想觉悟较高,安全服务意识较强。
2、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提供固定的专业驾驶员服务,证件齐全、体检合格。
3、承租方与出租方派出的驾驶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出租方驾驶员不承担基于劳动关系的相关义务。
4、驾驶员必须对承租方的各项工作行程严格保密,定时检查车况和车容,使车辆时刻保持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驾驶员必须绝对服从承租方管理,按承租方的要求出车,需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按时待命出车,不得无故拒绝出车,不得私自将车用于与承租方无关的工作。
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依据《结算单》和《租车合同》向承租方收取租车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
2、拥有租赁车辆租用期间使用的监督权,如发现承租方出现有危及到出租方车辆财产安全或使用租赁车辆用于违法行为,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追究承租方给出租方带来的损失。
3、向承租方交付手续齐全、牌证有效、运行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
4、免费提供租赁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年审。如所租车辆在进行维修、保养、年审等期间,则由出租方负责向承租方优先提供代用车。
5、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车辆租用期间发生故障、事故,出租方应当为承租方无偿提供同等级代用车。
7、租赁期间,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有关事务处理均由出租方承担。
8、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租方承担车辆维修费、折旧费、停运费、车辆损失费等任何费用。如因出租方未及时报险、保险未按期续保或保险险种不全导致承租方受到任何损失的,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全部实际损失。
第六条 承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
2、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合法使用权,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方应有的权利。
第七条 保险条款
1、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司乘人员座位险、不计免赔险及交通事故强制险。
2、出租方承担专业驾驶员的保险责任,为专业驾驶员购买各类保险。
第八条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疫情、政府政策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及有效证据。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如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承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承租方对服务不满意的和因驾驶员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次口头警告,二次书面警告,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3、承租方对服务提出书面异议的,出租方应在收到异议后24小时内予以整改。因驾驶员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延误重要行程、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露、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等),经承租方书面指出后仍未改正的,累计达2次,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租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
第十一条 附加条款
1、出租方应全力配合承租方的用车需求,承租方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协助出租方进行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2、由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双方免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活动取消,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1、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协议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2、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书面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过电子邮箱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4、本合同首部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作为诉讼文书(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送达的有效方式。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盖章签字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敬请关注“湖南商务”
微信公众号
敬请关注“湖南商务”
微信公众号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