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敏芳委员、张益源委员、吴颖岚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管理的提案%2B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的建议%2B关于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管理,优化消费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预付式消费地方性法规出台进度的建议
2022年5月,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谢建辉率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在省商务厅召开加快湖南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建议督办会,明确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多方参与”的原则推进湖南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工作。2023年预付式消费被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同期,商务部牵头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发布)进行修订,并于2023年5月到湖南进行调研座谈。因全国人大正在走立法程序,为不与国家立法冲突并节约立法资源,省商务厅向人大财经委报告,建议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开展地方性立法或出台省级层面管理细则。
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剑飞率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明确提出“对老年人、青少年消费热点领域权益保护和预付式消费等,作为常委会小快灵立法重点,尽快列入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中也明确表示:“推动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起草《湖南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当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实施)对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相关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修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
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纳入预备制定项目。下阶段,省商务厅和相关会办单位会密切关注国家立法的进展情况,适时开展地方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
二、关于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程序的建议
一是加强备案管理。2012年,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商务部门对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在商务部门备案。据此,省市县三级商务部门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累计备案企业429家,集团发卡11家,品牌发卡13家,规模发卡173家,其他发卡232家。二是落实属地责任并便利企业备案。2024年,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的属地管理,省商务厅制定《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同时,鼓励备案企业出具承诺书,鼓励存管银行或保证保险机构、保函开具银行出具资金监管承诺书,进一步强化被备案企业存管资金的保障。三是加强备案企业信用监管。要求各市州区县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时,先对备案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承诺书,对于有失信行为的企业要暂缓备案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停止发卡行为,待企业信用记录恢复正常后再行办理备案,进一步夯实备案企业信用基础。
三、关于设立预付式消费抵押金、加强资金监管的建议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监管。根据《管理办法》,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应与有关企业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同时,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备案企业兑付风险,《通知》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省商务厅积极鼓励备案企业提高预收资金存管比例,鼓励备案企业采用资金存管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相结合的方式担保全部预收资金。
(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资金监管。截至目前,我省从事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法人支付机构有4家,包括中移支付有限公司、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湖南潇湘支付有限公司、湖南蓝天支付有限公司,均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充值所涉资金,统一纳入客户备付金管理。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客户备付金安全管理,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卡等预付卡管理制度,对4家法人机构按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专项行动以及日常监管中的举报投诉处理、风险舆情监测等渠道,搜集辖内涉嫌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的违法违规线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修订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发布)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多用途预付卡经营主体在备付金银行开设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专门存放收取的预收代付资金(即客户备付金),且该账户内资金应当于每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前全部交存至开设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高度重视多用途预付卡资金安全,组织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与多用途预付卡经营主体建立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机制,并定期对客户备付金开展风险监测,近年来辖内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未出现资金风险。
四、关于加大预付式消费领域执法力度的建议
一是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整治以虚假宣传、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等方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办理“预付卡”时设置“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无照销售“预付卡”等行为。2024年,我局发布《关于对采用预付款方式经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进行严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对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中采用预付款(含预付卡、下同)方式经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职业闭店人”的整治、打击行动。二是督导银行业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正确认识和把握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要求基础上,湖南金融监管局指导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强对利用预付卡实施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及时提示有关风险,积极稳妥处理监测和排查中发现的风险线索。比如,就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2024年9月联合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三是商务部门积极开展单用途预付卡备案企业日常检查和备案信息核查。2019年,商务部门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执法权全部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此后,省商务厅要求各市州商务局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联动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掌握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发生的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线索应积极反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过去两年,全省各市州共计开展了14次单用途卡领域专项检查/整治次数,截至目前,已有5个市州建立监管执法协调机制或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提升了监管效率。
五、关于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的建议
一是配合宣传工作做好消费教育引导。湖南金融监管局利用“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金融教育宣传月”“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集中宣传教育”“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教育”等活动契机,积极开展预付卡有关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对预付式消费的认识及风险意识,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二是加强有关消费知识宣传普及。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预付式消费监管相关规定,并持续加强对《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对经营者进行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近期教育部印发《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明确将线上线下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有利于便捷家长学生安心选择合规机构,防范“卷款跑路”“退费难”问题。三是加强预付式消费投诉信息公示,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2024年,全国12315平台湖南省内共接收涉预付式消费投诉举报8025件,按时办结率达到99.56%,投诉信息公示率达到98.85%,以此全面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主体行为,不断提升监管透明度营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良好消费环境。
六、下阶段工作对提案的采纳和运用
一是配合相关部门就出台预付式消费管理地方性法规进行调研论证,进行风险评估,结合修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相关规定,或采取小快灵立法方式,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与省司法厅(省委依法治省办)、省人大法制委等部门衔接和汇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积极加强向商务部的衔接汇报,争取国家层面出台单用途预付卡立法文件。
二是发挥部门合力,强化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积极联动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及时处理预付式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社会认知。省商务厅将继续加大对《管理办法》的宣传推广,引导更多发卡企业开展备案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通过典型案例解读、企业“红黑榜”发布等形式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
四是加强联合惩戒,形成共治格局。建立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会商机制,对“恶意跑路”“虚假宣传”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法人高消费行为。
感谢您对消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商务厅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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