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强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打造湖南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税务局、省数据局、长沙海关等部门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平台技术对接开发及金融服务能力建设
我厅高度重视跨境电商的发展,先后出台《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湖南省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支持认定一批跨境电商产业带、产业园、公共海外仓、孵化中心和自主品牌等项目。全省现有长沙、岳阳、湘潭、郴州、衡阳、株洲、邵阳7个跨境电商综试区。为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中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我厅在今年新出台的《湖南省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培育并支持省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等对接服务。后续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推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在合规前提下开展技术对接开发,引导跨境电商企业阳光化、合规化,全力推动全省外贸新业态的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以平台交易数据作为企业核定征收依据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该文件第二条规定,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全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交易数据并不一定等于企业收入总额(如企业还可能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等)。鉴于此,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政策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关于建议省数据局推动海关关单数据与多部门实时互通互认
省数据局全力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梳理挂接资源,实现了数据资源从量少质差到量多可用的转变。同时强化平台支撑,实现了共享渠道从不通到畅通的转变,取得积极成效。目前,长沙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税务局都已与省大数据总枢纽对接,长沙海关在总枢纽挂接11条目录资源,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在总枢纽发布2条目录,省税务局在总枢纽挂接35条目录资源。因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数据管理上实行“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采取模型核验方式共享数据”原则,所有海关关单类数据的管理事权都在海关总署。目前海关总署与国税总局、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部委的数据共享已有成熟机制框架协议,详见三部门共同签署的《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和《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等相关协议。数据共享采取总对总原则,根据联合监管业务需求,统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实时数据互通互认。下一步,长沙海关将对接省数据局,在海关数据安全管理框架下积极探索数据共享新模式。
四、关于备案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收结汇模式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积极支持跨境电商规范创新发展,支持银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贸易结算,并不断优化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服务,开展对企业的政策培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感谢您对跨境电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商务厅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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