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金秋等5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与促进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行业准入与产能调控”
我厅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坚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不放松,从制度层面严把准入关。
针对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我厅已于2022年8月和2024年5月两次发布拆解产能过剩预警。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地区年总拆解产能按当地机动车保有量的4%—5%设定。截至2025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为1814万辆,据此计算,全省理论年拆解产能应为72.6—90.7万辆。目前,全省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共122家,年拆解总产能达136万辆。2025年,全省实际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数量为36.5万辆,仅为现有年拆解产能的26.8%。现有年拆解产能已超过理论年拆解产能上限,且远高于实际回收拆解量,行业产能过剩问题较为突出。我厅将持续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投资、审慎决策,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二、关于“加强车辆注销环节监管,堵塞资源流失漏洞”
2026年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该办法确立了“车电一体报废”制度,有效解决了“车电分离报废”带来的监管难题,为实现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提供制度保障。
2025年以来,商务部已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多次征求意见,拟明确规定:尾气后处理装置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层面政策调整动态,待正式发布后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从回收拆解环节堵塞资源流失漏洞。
三、关于“建立跨区域协同机制,稳定外部市场环境”
近年来,我省立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建设要求,密切关注周边省份行业发展动态,指导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走出去”,并与广东、广西、湖北、贵州、云南、福建、河南、新疆等省份建立行业协同机制,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关于“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与协调作用”
近年来,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开展行业发展座谈会、工作交流会等活动,持续推进自律公约的制定与宣贯执行,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2026年2月,协会在省民政厅组织的省级社会组织评估中获评“全省5A级社会组织”荣誉称号。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做好行业准入管理与产能调控。继续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制度,严把行业准入门槛,依法依规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持续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行业产能预警,及时向拟投资该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提示产能过剩风险,引导市场主体审慎理性进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是抓好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贯彻落实。密切关注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进展,待修订内容正式发布后,及时组织全省商务主管部门和回收拆解企业认真学习领会,严格对照新规定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五大总成、动力蓄电池和尾气后处理装置的登记管理要求,确保报废车辆及核心部件进入规范回收体系。
三是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领域市场价格秩序监管,依法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跨区域经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恶性竞价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引导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通过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鼓励协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行业成本调研和价格监测分析,为企业合理定价提供参考依据,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定价、理性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政策传达与诉求反馈渠道,共同推动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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