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资格核准审批权限下放及相关事项推行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片区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关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放权赋权极简审批的通知》(湘政发〔2021〕4号),现就下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审批权限和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下放方式
1.直接下放给长沙市(已下放)、岳阳市、郴州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 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以委托方式下放至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片区相关管理部门并推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
三、办理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3.《湖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3〕29号)
四、工作要求
(一) 规范审批程序
1. 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府服务事项业务办理”要求,编写办事指南,公布申报材料清单,绘制流程图,明确办事内容、标准、时限、责任,按规定、标准、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2. 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核准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注册企业账号,填报信息,申请对外劳务合作资格证书(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3. 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缴存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保函后颁发证书。
(二)自贸片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自贸片区相关主管部门可参照三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内容、标准等制作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清单,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材料清单应包括: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5)规范有效的银行保函(领取证书前缴存)。
审批部门接收申请人上述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对应的同意决定,并依法送达或者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 规范企业备用金及证书管理
1.获得核准的企业应在收到准予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批复下达1个月内,向审批机关缴存由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低于300万元的不可撤销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保函。保函应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开具(附件2),有效期至少为两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存续期间提供连续有效的保函。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企业延长保函有效期。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保函使用应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执行。
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按照商务部证书样本(附件3)规范印制。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证书动态管理,对保函已经过期的企业证书进行状态调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按照年审通知要求,每年向审批机关申请证书年审。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加强日常服务与管理。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台账,记录企业基础信息,跟踪管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情况。了解企业运营情况、业务模式、合规状况等,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发展,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重大风险防范要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2. 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督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统计制度要求,每月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数据、在外人员信息数据,每月30号向省商务厅更新上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息表(附件4),按季度上报对外劳务扶贫专项统计数据。
3. 严格执行外派劳务备案管理。指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执行外派劳务合作项目之前,向我厅进行项目和招收人员备案,在备案完成后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报备案完成情况。
4. 严格执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真实性核查。审批部门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资格认定,在作出相应决定后3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对。如通过核对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可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5. 及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三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每年2次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进行业务情况检查,并将告知承诺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内容。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
3.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样本
4.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息表
湖南省商务厅
2021年9月8日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
(仅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电话:
二、行政机关告知
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及《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现就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证明事项名称
1.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3.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设定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2章第5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三)法定条件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2章第6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四)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原件;
2.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履历表、证书复印件和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证明材料;
3.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1.申请人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可以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2.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申请撤回承诺;如需继续办理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有被列入信用中国(湖南)企业或个人黑名单、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恢复行使告知承诺制的权利。
(六)承诺的方式
1.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2.告知承诺应由申请人做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告知内容、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承诺失信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
2.将承诺失信行为人纳入“商务领域虚假承诺黑名单”,并向其他部门(单位)通报,实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九)告知承诺书的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将依法通过门户网站或者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并同意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企业依法注册;
2.申报材料齐备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申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真实有效。
四、在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开展的事中事后核查监管中,如果达不到承诺应具备的相应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六、知晓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是否知晓并同意将告知承诺书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
不同意的理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
编 号:
开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厅(局/委):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需依法缴纳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应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申请,我行(担保银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厅(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支付: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应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赔偿劳务人员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应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的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如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劳动报酬,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厅(局/委)出具的说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支付上述费用/劳动报酬的书面通知原件、本保函正本原件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履行支付义务。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附件3: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样本
附件4: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息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状态(经营/注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注册地址 |
企业性质 |
法人代表 |
注册资本 |
证书编号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备用金有效期至年月日 |
负责人 |
电话 |
联络员 |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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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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