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认定和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商外经〔2020〕3号)
  • 索引号:430S00/2022-01015625
  • 文号:湘商外经〔2020〕3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1-180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7-20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

认定和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走出去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建设,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认定和年度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认定和年度考核办法》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429


湖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

认定和年度考核办法

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境外园区)是对接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是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在重点国家、重点地区建设由湖南企业主导的境外园区,推动我省企业大规模走出去,对有序开展我省与相关国家的产能合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跨境产业链具有积极作用。为大力推进我省境外园区建设,促进境外园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园区是指由湖南企业主导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工业园、商贸物流园、农业产业园(不含种植、养殖)、资源开发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湖南企业主导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湖南企业直接投资的境外园区,占有园区股权50%以上(不含50%);另一种是经双方省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签署正式园区合作协议,冠名中包含湖南元素,由湖南企业负责园区规划、招商及运营管理的境外园区。

第二条  境外园区的建设运营应在东道国政府的支持下,按照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我省企业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国际通行方式进行园区的建设或运营。如多家中资控股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建设一个境外园区,须先在境内组建一家实施企业,并以该实施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建设或运营境外园区。

第三条  境外园区应有利于我省装备制造、工程机械、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建材、农林牧渔等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到境外集群式发展,优化省内产业结构;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境外园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据要求对境外园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确认考核

第五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境外园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省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境外园区项目在境内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东道国获得当地政府的认可和批复,完成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境外园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应根据不同类型园区特点,选择在东道国交通便利、物流发达、资源丰富、产业配套完善、市场潜力大、对周边市场辐射效果好的地区进行建设。

(四)境外园区开发土地可通过购买、合作或租赁的方式获得,相关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实施详细规划,并根据所在国规定获批。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境外园区内设施建设可采用新建、收购等方式投资),已有一定规模和入区企业(指在境外园区内投资注册并已开展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

(六)已成立专门的境外园区管理机构,为入区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

(七)符合附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园区涉及重组、股权变更,以及建设用地变化等重大事项,须事先向商务厅报备,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上报境外园区建设进展情况。

第七条  园区确认考核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于次申请未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园区,将不再予以考核。

三、年度考核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参照境外园区详细规划及相关标准,对境外园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等方面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进行实地评估;

(二)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核实资金来源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核查境外园区建设和发展相关费用;

(三)招商引资情况。核实实际入区企业数量、实际完成投资额、完成产值、建设运营等情况;

(四)对双边经贸关系的影响。境外园区对于引导和带动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发展平台、增加所在国就业和税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所发挥的作用。

第九条  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园区如果连续三年未申请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不再予以年度考核。

四、考核程序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境外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以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向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园区实施企业下达批复,境外园区通过确认考核后一年,方可申请年度考核。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园区以及入区湘籍企业(本办法所称湘籍企业指在湖南省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控股企业),方可申请湖南省针对境外园区的相关补贴。

第十一条  由境外园区实施企业提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申请。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属企业通过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截止时间根据具体通知确定。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及附件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做出是否通过确认考核的决定。

五、罚则

第十三条对于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境外园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报告、隐匿重大问题、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7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

境外园区主要类型及确认考核、年度考核的

具体要求

一、重点支持的境外园区主要类型

(一)以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轻工、电子、建材、化工、生物医药、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等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二)以矿产、森林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等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围绕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功能设立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四)围绕谷物和经济作物的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型园区。

(五)其他类型。鼓励企业自主决策,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在国实际情况,进行以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为主导的技术创新型、科技产业型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型等其他类型境外园区建设的探索和尝试。

二、境外园区确认考核要求

境外园区确认考核在满足境外园区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6000万人民币;

3.已有4家以上投产的入区企业(含自建厂房企业和租赁厂房企业,下同),其中至少2家湘籍企业,至少1家是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入区的湘籍控股企业的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人民币。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不含资源区域面积);

2. 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已获得的资源储备量应能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和利用;

3. 已完成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000万人民币;

4. 已有2家以上资源加工利用型生产企业入区投产,其中至少1家湘籍企业;入区的湘籍控股企业的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人民币。

(三)农产品加工型园区

1. 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有稳定的收购或销售渠道,可获得的农业资源应能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

2. 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6平方公里(不含种植、养殖区面积),其中主园区面积不低于0.4平方公里;

3. 已规划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投资3000万人民币;                                                             

4. 吸引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3家以上,其中至少2家湘籍企业,入区的湘籍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人民币。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 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 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够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的仓储、数据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4000万人民币;

3. 园区要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物流强度不低于100万吨/(平方公里.年)或园区每年贸易额不低于6亿人民币;

4. 区内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湘籍企业不少于15家。

三、境外园区年度考核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 年度完成境外园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2. 年度新增符合主导产业的入区企业2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 年度完成境外园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 与资源加工利用相关的年度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

(三)商贸物流型园区

1. 物流强度不低于100万吨/k.年),且年度增加量不低于10万吨/k.年)或年度贸易额不低于6亿人民币,且年度增加量不低于6000万人民币;

2. 商品展览展示中心商户入驻率不低于50%

(四)农产品加工型园区

1. 年度完成境外园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2. 与农业加工利用相关的年度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500万人民币。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17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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