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免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函》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在执法工作中的适用性,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现就我厅修改完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自查行政执法目录存在的问题
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通过核查平台发现,相关省直单位录入的清单存下以下突出问题,严重影响清单在本系统(含市州、县市区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适用,请各行政执法处室对照以下问题清单,聚焦与本处室职责职能相关的执法事项开展自查自纠。
1.未全面梳理本系统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并按法律位阶全部填写,未将市州、县市区执行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清单范围(市州地方立法可不纳入),存在遗漏情形;未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实际工作进行动态调整;未完整准确填写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列明具体条、款、项、目。
2.未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简单照搬照抄外地清单,脱离实际。
3.执法事项名称表述未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原文概括提炼,未统一规范为“对XX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
4.未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仅梳理部分执法类型。
二、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一)全面准确梳理依据。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全面梳理,重点核实时间久远、已作废或修改的法规文件,标注立改废情况,补充遗漏的最新立法依据,确保每一项执法事项都有明确合法的依据支撑。
(二)强化清单可操作性。不得简单照搬照抄,需结合商务系统执法实际,避免表述模糊。
(三)规范执法事项命名。执法事项名称需依据法律条文原文概括提炼,简洁准确、便于理解。市州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一执法事项命名须与省一级完全一致(不得增减任何文字),以免全省一体化平台对同一事项编码时出现识别错误。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新增执法事项需事前逐级上报本系统省一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统一命名。
三、完成时限
1.请于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班前,完成本处室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修订完善工作,将修订完善后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需明确标注修改内容),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请分管厅领导同意,加盖处室公章后,报送至法规处。
2.本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修改完善后,省商务厅及市州、县市区商务执法部门将在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及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公示更新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联系人:何争,颜桂飞;联系方式:18274880717,18621864654
附件:湖南省商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厅法规处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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