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贸易救济案件涉及
的法律机构以及调查程序简介(反倾销)
(一)法律机构
在欧盟,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主要是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欧盟委员会 |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部门。分为不同的部门,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贸易总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每个部门约100人。欧盟委员会在实施贸易法律政策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欧盟委员会有权决定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
部长理事会 |
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法律和法规,通过最终裁决。只有部长理事会才能决定是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
咨询委员会 |
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派出一名代表担任主席。咨询委员会在反倾销的调查和应采取的措施方面给欧盟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咨询委员会从事反倾销调查工作的有200多人。对于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计算、损害和损害幅度、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欧盟委员会应当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
欧盟初审法院 |
欧盟初审法院设在卢森堡,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有管辖权。不服欧盟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决定的涉案当事双方,可以上诉到欧盟初审法院 |
(二)调查程序
立案 |
申诉方的资格:申诉方需占共同体同类产品50%的生产商的支持,才被视为以共同体名义提出,如果表示支持的共同体生产商产量不足共同体生产的同类产品产量的25%,不得立案 |
欧盟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的4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需在欧盟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告,并通知出口商、进口商以及所知的进口商或出口商的代理机构、出口国的代表 |
调查问卷 |
欧盟委员会一般发放4套调查问卷。给出30天的答卷时间,一周收回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有正当的理由,调查问卷的时间可以再延长30日。实践中,欧盟委员会一般延长2周时间 |
初裁 |
在立案后60日后9个月前作出初裁 |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不早于立案后的60日,但也不得晚于立案后的9个月。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时间为6个月,根据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也可以直接征收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 |
价格承诺 |
如果欧盟委员会接受价格承诺,并且咨询委员会内部对此未提出反对意见,欧盟委员会终止调查。否则,欧盟委员会立即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一个关于价格承诺商议结果的报告和终止调查的建议。如果在30日内,部长理事会没有经过多数表决作出决定,反倾销调查即终止 |
调查终止 |
在下列情况,欧盟委员会终止案件调查:
1.申诉方撤诉;
2.欧盟委员会商议后,认为没有必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并且咨询委员会没有反对意见,欧盟委员会终止调查。否则,欧盟委员会立即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一份有关商议结果的报告和终止调查的建议。如果在30日内,部长理事会没有经过多数表决作出决定,反倾销调查即终止;
3.如果单个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不足2%时,终止调查 |
终裁 |
通常在12个月之内作出终裁,最迟不能超过15个月。部长理事会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决定征收不超过5年的最终反倾销税 |
司法审查 |
欧盟理事会作出终裁后,利害关系方如不服,需在欧盟裁决作出后的2个月内向欧盟初审法院起诉。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欧盟决定的有效性提出挑战,只能以缺乏权力、违反基础条约和任何与实施条约有关的法律、违反实质性程序要求和滥用权力为由起诉,决定的合理性和所依据的事实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 |
上述程序的执行机构及程序为:
由欧盟委员会受理立案→由欧盟贸易总司的不同部门分别进行倾销部分和损害部分的调查→经商咨询委员会后,欧盟理事会作出反倾销终裁→(如对欧盟委员会、理事会的裁决不服,可通过欧盟初审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件成立条件
欧盟反倾销实体法规定反倾销案件成立的条件为:
(1)确定倾销存在;
(2)损害存在;
(3)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确定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共同体利益。
具体内容如下表:
倾销存在 |
如果一种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的正常价值,认定该产品倾销。正常价值一般是根据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已经支付或者可以支付的价格来确定,如果出口商在出口国不生产或者不销售相同产品,可以根据其他销售商或生产商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但其国内销量一般至少应当达到涉案产品在共同体销量的5%。如果这种产品不在正常贸易中进行销售或者没有足够的销量,或者因为市场特殊情况,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就出口国的结构价格来计算,即,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及合理利润,或者使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计算,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则采用替代国价格 |
损害存在 |
损害一般是指对共同体产业的实质损害,或者构成对共同体产业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严重妨碍该产业的建立。共同体产业指共同体内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或者至少达到共同体生产总量50%的生产者,例外情况下共同体产业也可是共同体内一个被隔离的地区的生产者 |
如果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在共同体市场所占份额不足1%,则推断该进口产品不会产生损害,除非几个国家的进口产品总数达到共同体市场份额的3% |
确定损害要从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对共同体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进行审查。关于对共同体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主要考虑它们是否因倾销进口大幅度降价,或将要大幅度降价,或是否相当程度上妨碍了本来应当进行的提价。倾销进口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则是根据对相关经济因素的评估,包括倾销幅度和共同体产业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生产能力利用率以及在就业、工资、资本或投资增长等方面是否存在事实或潜在的下降 |
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 |
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水平与共同体产业受到的损害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为了确认因果关系,除了审查倾销进口对共同体产业造成的损害外,也应审查正在损害共同体产业的其他因素,以便对该倾销进口作出正确的评价,这里特别考虑以非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减少的营业额、外国生产商和共同体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共同体产业的生产率等 |
共同体利益 |
共同体利益包括共同体产业、进口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反倾销措施应当是基于共同体的利益。为此,应当将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总体评价,即不仅要考虑共同体产业的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共同体的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欧盟反倾销法特别指出,审查中应当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对恢复共同体市场有效竞争的必要性。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对共同体产业、用户以及消费者等各方面利益进行权衡的时候,共同体产业的利益显然被放在第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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