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出台的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简介
2003年3月8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427/2003号条例,该条件是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法律依据。
2005年4月6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行动指南,明确了欧盟启动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相关程序和相应措施。该法律已于2005年4月29日,付诸法律实践,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九类纺织品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涉案产品清单如下表。
产品类别 |
产 品 描 述 |
第2类* |
棉布 |
第4类 |
针织衬衫、T恤衫和轻质圆领衫 |
第5类 |
针织套头衫、针织夹克和针织防风上衣 |
第6类 |
男女梭织长裤 |
第7类 |
女式针梭织衬衫 |
第12类 |
袜类 |
第15类 |
女式梭织上衣 |
第31类 |
胸衣 |
第115类 |
亚麻或苎麻纱 |
第117类 |
亚麻或苎麻梭织织物 |
注:第二类*,在4月29日欧盟立案公告中未涉及,但在6月11日中欧签署的备忘中有该类产品。
2005年6月11日,中欧签署纺织品贸易问题备忘录,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十类纺织品终止调查,并就到2007年底这十类纺织品的对欧出口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