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省商务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政务公开办)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推进协调,省商务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保密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机关各处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记录、机载的各类载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涉密而未及时定密的事项;
(三)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六)是否属于本厅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七)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本厅正常的工作秩序;
(八)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核签后,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对是否涉密或敏感疑难的信息,报厅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核签后,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八条 厅保密办不能确定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应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本厅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厅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厅保密办与各处室保密责任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厅属各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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