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承诺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要继续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
湖南省商务厅
2019年1月25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8年第109号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