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示范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的通知》(商办建函〔2020〕14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2019年度5个示范县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相关项目,具体为:绥宁县、祁东县、汝城县、炎陵县、浏阳市。
二、验收依据
(一)国家相关工作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
(二)省级相关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1〕1号),《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商建〔2021〕3号)。
(三)各示范县实施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示范县与承办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等。
(四)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
三、验收条件
(一)全部项目基本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
(二)已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入账和管理使用工作。
四、验收主要内容
主要对项目组织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完成和运营情况、项目实施成效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
五、项目验收组织
(一)组织项目全面验收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不得选取承办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企业或团队)进行项目验收,确保所辖示范县验收标准执行统一,验收结果客观公正;不具备条件的由示范县单独委托第三方或联合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各分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出具验收结论和报告,并由各分项目对应的示范县责任单位盖章确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整体验收报告请于省级验收复核前以示范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省级组织验收复核
省商务厅将于2022年12月底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示范县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中还存在闲置资金的示范县,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统一收回闲置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截止项目验收复核时,中央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未达到90%以上,不得评为优秀,对逾期未完成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的示范县,认定其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对示范县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各示范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按照验收指标体系,督促各项目承办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组织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不得以随机抽查代替全面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各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材料和验收工作相关底稿要做好归档留存备查。
湖南省商务厅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