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和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项目现场验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和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制度机制,为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商务厅经商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定于2024年6月开始至12月,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分两个批次推进2024年度两类项目现场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内容、条件及方式
(一)验收对象
1.全省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正式库项目248个;
2.全省2024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正式库项目168个;
3.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扩充入库项目约300个(具体数据根据评审结果确定)。
(二)验收内容
1.项目申报入库评审时,经第三方核定的新增有效投资建设内容(此前电子版底稿已反馈给各市州);
2.符合本文第四点规定的调增内容。
(三)验收基本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已完成核定新增有效投资建设内容;
2.项目实施单位自身已对项目建设履行验收程序,并形成验收报告;
3.项目已投入运营;
4.项目实施单位对财政资金拟补助的投资建设内容实行专账(专户)管理。
(四)验收方式
采取现场验收的形式,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及《湖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支持内容指导清单》(见附件1),通过查验资料、核对实物等方式对验收内容进行核定。
二、验收流程
(一)项目实施单位自验
已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的实施单位在对项目进行自验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材料(参考模板见附件2、3),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市区初验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会同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两类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将经验收认为符合验收复核条件的项目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复核申请,两类建设项目须分别报送(参考模板见附件4、5)。
(三)市州审核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提出的验收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对项目是否具备验收复核条件等情况进行核实,将经审核认为符合验收复核条件的项目报省商务厅提出验收复核申请,两类建设项目须分别报送(参考模板见附件4、5)。
(四)省级验收复核
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州报送的验收复核申请,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全省项目进行全覆盖验收复核。验收复核期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部门将视情对验收复核工作进行现场跟踪指导和督查。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验收复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工作程序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三、验收时间安排
(一)第一批验收
1.项目实施单位自验(6月10日前)
2.县市区初验(6月20日前)
3.市州审核(6月30日前)
4.省级验收复核(7月1日—7月20日)
5.资金清算(8月底前)
(二)第二批验收
1.项目实施单位自验(9月30日前)
2.县市区初验(10月15日前)
3.市州审核(10月31日前)
4.省级验收复核(11月1日—11月25日)
5.资金清算(12月15日前)
四、有关事项规定
(一)关于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认定
1.不在入库评审时核定范围之内的新增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予认定。
2.单价超出入库评审时核定单价的部分不予认定。
3.在项目入库评审时因合同、报价单等资料不规范未被列入核定新增有效投资内容,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完善了相关资料并完成了实际建设且符合财政资金支持原则的内容可予以认定,但须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在验收复核申请中一并提出。
4.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根据《湖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支持内容指导清单》予以认定,有关调整事项须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在验收复核申请中一并提出。
(二)关于调整项目建设地址的认定
1.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原申报资料明确的地址上实施建设的,如新调整地址的用地、环评、建设许可等合规性佐证材料齐全,且项目建设的主体、方向、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保持一致的可予以认定,但须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在验收复核申请中一并提出。
2.如新调整地址的用地、环评、建设许可等合规性佐证材料不齐全,或项目建设的主体、方向、内容等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三)主动放弃项目验收和项目不具备验收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因各种原因主动放弃项目验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在验收复核申请中一并提出,省级将不对此类项目进行现场复核验收,不予资金补助。
2.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实情况时发现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验收复核申请中一并提出,省级将不对此类项目进行现场复核验收,不予资金补助。
(四)新增有效投资额验收界定标准
1.新增有效投资建设内容相关合同、正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与实物一一对应且均为公对公,所有对私票据一律不予认定。
2.正式发票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的时间须同时满足2023年6月1日—2024年10月31日的时限要求。
3.应严格按照建设内容性质对应提供工程类发票和设备购置类发票。对于实际购置设备的建设内容出具工程类发票等情况的,不予认定。
4.如果项目实施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有效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资金补助范围。
5.合同约定2024年10月31日之后支出,3%以内的质保金计入新增有效投资额。
6.合同约定2023年6月1日之前,2023年1月1日之后支出,10%以内的预付款计入新增有效投资额。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验收准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时间和程序要求,提前筹划、严密组织,高标准做好验收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工作的沟通衔接和日程协调,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项目申报资料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对验收复核中发现弄虚作假或资金投入方向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等重大问题的,直接取消补助资格。
(二)规范验收程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四证、一书、一点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立项书;经纬度位置)要素与此前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比对,筛查剔除重复支持项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验收工作中完善和落实项目资金公示、多部门联合查重制度,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对财政资金拟补助的投资建设内容进行专账(专户)管理。
(三)及时拨付资金。省级在对项目进行验收复核后,将尽快组织资金清算,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清算指标文后,积极协调市、县财政局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截留。同时要根据验收复核结果及时修正在商务部业务系统中的填报数据。
(四)严格廉政纪律。验收复核期间,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验收复核期间,省商务厅组织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交叉跟踪监督。担负跟踪监督任务的市州选派1-2人(优先选派有财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验收复核过程中第三方机构责任落实和廉政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组织相关方在廉政反馈意见表上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并签字确认(见附件6),统一收集(扫描电子版)后报送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刘凯,0731-82289530、19918900158(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毛志成,0731-82287113、15111119766(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邮 箱:jsc0731@163.com
附件:1.验收复核政策文件依据清单
2.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材料(模板)
3.2024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材料(模板)
4.XX市州(或县市区)关于对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进行验收复核的申请(提纲)
5.XX市州(或县市区)关于对2024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复核的申请(提纲)
6.验收复核工作廉政反馈意见表
7.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湖南省商务厅
2024年5月23日
附件1验收复核政策文件依据清单.docx
附件2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材料.docx
附件32024农产品供应验收材料.docx
附件4XX市州(或县市区)关于对2024年县域建设行动验收复核的申请.docx
附件5XX市州(或县市区)关于对2024年农产品供应链验收复核的申请.doc
附件6验收复核工作廉政反馈意见表.docx
附件7固定资产管理台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