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联系人:向娟
电话:0731-85281204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178789Q
联系人:狄丽君
联系电话:13574805064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A座24层
甲方对2026年全省贸易政策合规技术保障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律师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并应甲方的要求委派何畅文、段优、狄丽君、刘思湘、杨锦仪、刘子畅等律师组成律师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26年1月 日起至2027年1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如甲乙双方需续签,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法律服务合同。
第三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政策合规评估
1.省级重大政策评估:对省、市、县三级政府及部门拟出台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商投资类政策与WTO规则的相符性评估。
2.厅内政策评估:对省商务厅拟出台的所有相关政策进行全覆盖评估。
3.其他单位政策评估:对省直其他单位及重点市州拟出台的相关政策开展评估。
(二)合规争议应对及主动合规关注
1.争议应对:对其他WTO成员就我省政策提出的合规质疑,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包括研究、起草回应文件等)。
2.主动关注:对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壁垒(如关税、技术标准等)进行监测,并应要求完成深度研究,为通过商务部发起合规关注提供法律支持与文件准备。
(三)培训服务
组织专家赴外贸重点市州开展现场专题培训,至少2场,每场半天至一天。
(四)日常咨询与协助
提供不限次数的日常电话、邮件法律咨询,简单问题即时答复,复杂问题纳入专项评估。协助处理临时性、程序性的合规事务,按年提供服务。
(五)其他协助
根据甲方处室需要,提供其他贸易政策合规方面的支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专项法律事务工作。
(二)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高效、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四)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乙方对甲方的专项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专项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依法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协助并配合乙方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
(三)甲方应当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向娟为专项法律事务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五)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法律服务费
乙方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 98000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肆万玖仟元(¥49000元),服务期限届满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剩余法律服务费人民币肆万玖仟元(¥49000元)。甲方应将法律服务费支付到乙方如下账户:
户名: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账号:810000253831000001
开户行: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
验收要求: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为甲方提供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目标数量为60份。如乙方因客观原因未能达到该数量的,甲方可以结合乙方实际工作量和提供其他服务的情况,酌情调整剩余法律服务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服务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等情形或提供的材料存在不合法有效、不准确、不真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无理由逾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经支付的法律服务费。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办律师(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非常感谢贵单位∕您对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信任!
贵单位/您在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同时,贵单位∕您就成为本所尊贵的客户和朋友,本所律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贵单位∕您的合法权益。为了使贵单位∕您更加理性地对待委托本所律师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帮助贵单位∕您避免常见的风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委托事项的常见风险告知如下:
一、不如实介绍委托事项相关背景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如实告知律师,并尽可能地提供详尽的书面材料,以供律师参考。如委托人不能如实详尽地介绍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资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二、提供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给律师,并保证提供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若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合法、不真实或不完整,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三、不完全配合律师就所委托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
律师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通常要对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应当认真配合律师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相对人未完全配合律师尽职调查,致使律师不能掌握委托事项的相关真实材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律师不承担责任。
四、委托事项因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不能完成的风险
委托事项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相关各方机构(如会计师、评估师、保荐人、承销商等)是否全力配合,本项目是否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注册,国家法律政策或者市场形势是否发生变化,委托事项是否存在难以逾越的困难和障碍等多项因素。受托律师不承担因上述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风险。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知晓和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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