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湖南中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委托代理编号为HXCG-HN-2601019号的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政策评估、建设成果总结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成交公告,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组成
本合同条款、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合同标的及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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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采购标的 |
服务 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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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CG-HN-2601019 |
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政策评估、建设成果总结服务 |
1.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绩效评价。 2.“十四五”期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绩效评价。 3.“十四五”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政策评估报告。 4.数字经济时代湖南省县域商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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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投入项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8人,分为绩效评价组和政策评估组两个大组,整个服务期内按照甲方要求全时在岗在位开展工作。其中,绩效评价组不少于14人,分成7个项目组(每组负责17-18个县市区),每组明确一名组长,应为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会计师,且7个项目组组长不得跨组兼任。除组长外每组须确保至少1名组员,须具有类似项目工作经验且不得跨组兼任。政策评估组不少于4人,至少有1名注册会计师,其余人员应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县域商业领域专家和城乡规划领域专家。 2.乙方指定一名项目总负责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10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以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时间为准),且近三年具有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总负责人可为7个项目组组长之一,也可为7个项目组外的人员,但必须保证整个服务期内与其他人员一致,要全程跟踪服务,全时在岗在位。 3.如甲方在工作中发现乙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工作人员或配备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整改和替换工作人员,如乙方不配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服务费。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更换工作人员,特殊情况经甲方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换。如乙方在工作中未经甲方批准随意更换人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服务费。 4.乙方须承诺在服务过程中甲方的工作安排并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承诺对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
2026年1月至2026年5月 |
乙方须保证评审内容和重点全面到位,相关记录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严格遵守职业准则,确保评审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数据可靠、建议恰当;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全面说明可能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可行建议。 |
66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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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含税陆拾陆万伍仟元整(¥665000.00)。
三、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乙方应按照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政策评估、建设成果总结服务,在2026年3月31日前出具《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自评报告》《“十四五”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自评报告》《“十四五”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政策评估报告》《数字经济时代湖南省县域商业发展报告》,通过审核后正式提交到湖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一式三份)。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收评估工作如期完成的,或者甲方要求加快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的,均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约定事项。
四、服务要求和标准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提交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对由此所引起的变动可以不予确认。其他合同标的内容详见本项目相关文件。
五、服务验收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由甲方负责服务的验收,验收结果经甲乙双方正式确认后,由甲方进行备案。服务期内甲方对服务有异议的,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整改解决,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六、合同款项支付
(一)服务提供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全款。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普通税务发票(100%全额发票)必须是正式合法且甲方当地税务部门能认可,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时不受第三方的指控。
(二)乙方变更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在变更后将新的银行账户信息通知甲方。在未收到变更信息之前,甲方向上述银行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
(三)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或乙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甲方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同时乙方不得因此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间及要求,对乙方提供的全部服务过程及成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
2.甲方应指定至少一名项目联络人,负责与乙方对接,传达工作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对乙方提交的阶段性成果或问题进行书面确认。
3.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开展服务工作所必需的、属于甲方权限范围内的基础资料、文件和数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及时性。甲方提供上述资料不应视为甲方对其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乙方应对其使用的所有数据进行独立的专业判断与核实。
4.对于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内控缺陷或潜在风险,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书面报告后,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专项核查或提供进一步的分析说明。
5.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6.甲方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7.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及本合同约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团队,按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若因乙方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2.乙方应建立完善的项目内部质量管理与复核机制,确保其工作程序合规、证据充分、结论可靠。
3.乙方应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来自甲方的或源于本次项目的所有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息、财务数据、政策草案、内部文件、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亦不得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此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履行完毕、变更或解除而终止。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湖南省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给予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应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其分析、评价与结论不应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不当影响。
6.在服务期内及服务结束后【两】年内,如甲方或相关监督、审计部门对项目服务成果或过程提出质询,乙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解释说明和专业支持。
7.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侵权责任及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向任何第三方转移。
9.乙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该合同款总额3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按时交付服务的,每逾期1日,应按该合同款总额3‰标准向甲方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该合同款总额30%的违约金。
(三)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乙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乙双方按本合同规定相互提供和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凡涉及保密的,乙方在没有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保密资料(如技术资料、用户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意条款属于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对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七)任何一方因本项目筹办工作损害对方声誉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款总额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八)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均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退还甲方全部已付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在损失范围内予以补足:
1.对应发现的项目资金违规使用、骗取套取、项目严重滞后等重大风险问题,因未尽职履责而未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未在成果中如实披露的。
2.对应报甲方审定的事项(包括政策解释、标准变更、对外出具正式文书等),未经书面批准擅自作出决定或行动的。
3.出具的报告存在重大事实错误或结论严重失当,导致甲方后续决策失误或被审计、巡视巡察认定为工作不力的。
4.其他严重违反职业准则或合同约定,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情形。
(九)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有关法律费用。
九、知识产权
(一)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二)若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不可抗力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解除或终止。
十三、通知与送达
(一)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协议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二)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书面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通过电子邮箱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四)本合同首部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作为诉讼文书(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送达的有效方式。
(以下无合同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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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湖南省商务厅 |
乙方 |
湖南中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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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
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903-9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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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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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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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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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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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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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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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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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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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8100 0011 8463 0000 01 |
签订地点:湖南长沙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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