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系统数字化办公平台运维服务合同

湖南省商务厅swt.hun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7-15 15:19 【 字体:  

合同编号:XXZX-2026-001   

委托方(甲方):湖南省商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受托方(乙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9441P

   

甲乙双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义

1.1   “本合同”意指合同主体文本及合同附件。合同附件属“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合同主体文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用户方”、“甲方”意指湖南省商务厅。“乙方”意指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严重妨碍双方或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或现象。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2.1    服务内容和方式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日常维护、系统巡检、数据备份和导出、安全加固、服务保障系统优化调整第三方系统对接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支持延伸辅助服务等工作,确保湖南省商务系统数字化办公平台安全、稳定的运行。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内,以远程的方式进行系统维护工作,维护范围及具体内容如下:

(1)针对用户在使用系统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解答和处理针对系统运行所依赖的基础环境,如数据库、中间件、服务器操作系统等出现的问题时,提供技术支持并与第三方厂家沟通协调,协助用户单位定位问题边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系统参数根据用户要求进行人员变更和授权变更。

(2)每周对数字化办公平台的运行状态、网络连通情况进行一次巡检,形成台账和报告。

(3)每周对备份工具的自动备份结果开展检查,不定期开展人工备份,确保系统数据备份完整可靠。根据用户要求不定期导出系统业务数据,为用户单位的档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4)根据等保三级要求,和用户单位漏扫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做好软件的更新、打好漏洞补丁。

(5)提供7*24小时远程技术支持,提供电话技术服务以及远程操作服务。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护网行动期间按要求参与用户单位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6)解决办公平台在手机等多类终端上的运行和适配问题;在现有功能模块范围内,收集用户需求、发现系统BUG,对办公平台功能做出相应升级和代码调整。合同服务期内,新增需求范围仅限于现有功能模块且单个需求开发工作量不超过5人日

(7)对商务厅门户网站和智慧商务大数据平台等第三方系统的对接通道进行维护,出现故障时积极协调,与第三方一起进行问题排查解决

(8)做好突发故障和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服务,保障系统平稳运行

(9)每月一次指派技术人员到达用户单位现场,对系统运行状态和环境进行全面检查。主动征询、收集用户对系统功能、性能及运维服务的具体诉求与建议。合同服务期内,根据用户的具体工作要求,提供10个工作日以内的现场支持。

(10)针对用户单位在日常办公中使用的其他业务系统、软硬件以及信息化相关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辅助式、顾问式协助。

2.2    服务要求

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内,乙方应按照湖南省商务厅《信息化运维项目管理制度》开展服务工作。须提供因突发事件、系统恢复、设备调整等引起的系统故障处理服务。在服务期内,对提出的故障处理要求,需在1小时内做出响应,故障无法在4小时内解决的,必须提供解决时间表。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履行期限

3.1   乙方提供的服务周期为:20267 1 日至2027331日。

合同金额

4.1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柒万陆仟柒佰元整76,700.00)。 此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完整地履行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

4.2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38,350.00)。在本合同一年服务期满,乙方服务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38,350.00)。因财政支付流程导致付款时间调整或延长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双方职责

5.1   甲方职责:

5.1.1 甲方须保证乙方为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适当的环境、电力供应等条件。

5.1.2 甲方须提供乙方进入甲方设施或设备场地进行技术服务的便利条件。

5.1.3 如提供技术服务的对象发生故障,甲方应及时将出现的故障情况通知乙方。

5.1.4 甲方须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报告进行确认。

5.1.5 乙方若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甲方应有人配合工作,若由于甲方工作原因无法配合,则乙方应配合甲方时间顺延相应的技术服务。

5.1.6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5.1.7 乙方完成合同运维内容后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应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与乙方共同完成验收工作并以甲方名义出具验收报告。如在上述期限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拒绝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

5.2    乙方职责:

5.2.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附件中所列服务提供咨询、故障检测和故障排除等相关技术服务。

5.2.2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优质的技术服务,这种服务都是由富有经验的技术熟练的工程师来完成。

5.2.3乙方保证具有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资质,如甲方后发现乙方没有相应的资质,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没有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侵犯第三人权益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5.2.5乙方免责条款:

1、合同签订前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相关责任不由乙方承担,但应积极帮助甲方完成该类问题的解决。

2、非因乙方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业务系统中断。

5.2.6乙方提供热线、邮件支持服务

乙方须为甲方提供热线服务的支持手段。

、违约责任和赔偿

6.1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维保服务,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服务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完成必备设备及软件的准备等)致使延误系统维保,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3  甲方应按时按数向乙方支付运维服务费用,除本合同约定,不得逾期。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经乙方书面通知后,甲方仍未支付的,每逾期1日,应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服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4  如标的系统软件、硬件设备处于原开发商或集成商承诺的质保期内,因设备硬件故障返修或返修期间同一应用业务系统硬件设备再次出现故障导致业务中断,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维保责任。

6.5  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直接利益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执行费、拍卖费、实现债权的劳务费等费用。

6.6如乙方在提供技术服务中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7保密条款详见附件保密协议。

不可抗力

7.1   合同订立后双方或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该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7.2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在双方或一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之对方,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交对方确认。

7.3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在双方或一方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之对方,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合同。

7.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双方自行承担。

    八、通知与送达

8.1双方确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沟通、传递信息、文件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以合同中所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送达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作为合同相对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告知或送达有关函件、资料、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等的接收人及地址。

8.2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即为送达地址,文件、函件、资料、通知等书面材料一经向该地址邮寄即视为有效送达,如有变更应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即仍然产生有效送达的法律效果。

九、争议的解决

9.1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或提交调解解决

9.2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则通过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9.3   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其他

10.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提议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未做书面答复,视为认可合同解除,合同因此解除的,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10.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及其他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4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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