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湖南省商务厅swt.hunan.gov.cn 发布时间:2026-10-21 09:55 【 字体:大 中 小】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湖南省商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11430000006122252F

联系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178789Q

负责人:彭维汉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A座24层

 

甲方因与关又珲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何畅文、狄丽君律师作为甲方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异)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如甲方捏造/歪曲案件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导致无法实现代理目标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受托事项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跨境通讯费等办案费用不包括在代理费之内,应由甲方另行按实支付。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若逾期支付,则按代理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且已收取甲方代理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代理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等维权程序,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2、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另行委托他人的,均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4、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时足额付清本合同所约定的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6、乙方因合理理由需要更换律师,甲方应另行出具委托书,以便于代理活动能继续进行。

第四条 乙方的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 一审、二审 阶段代理人(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不包括审判监督程序、检察监督程序或者申诉程序等,也不包括反诉。

第五条 代理费及支付方式

1、本案代理费为:2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2、代理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审判决文书下达后五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18000元(凭发票支付);如有二审,则在二审判决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10000元(凭发票支付),如无二审,则在一审文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10000元(凭发票支付)。

3、代理费支付至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户名: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账号:810000253831000001

开户行: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风险提示:因甲方提供证据不足、提供的证据原件不全、虚假陈述、不配合乙方代理活动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2、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的如下说明:乙方已经向甲方充分说明了诉讼案件的程序、风险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乙方不保证甲方能部分或完全胜诉。乙方将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代理事项超过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完成以及判决结果,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收费的约定。

3、                         /                         。

第七条 本案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1、甲方通讯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联系人: 邱恋 ,电话: 82282841 ,电子邮箱: 476549415@qq.com )。

2、乙方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A座24楼(联系人: 狄丽君 ,电话: 13974805064 ,电子邮箱: 917726725@qq.com )。

甲、乙双方对上述文书送达地址或电子邮箱表示确认;如有变更应在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对方成功送达。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产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办律师(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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