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南香港货运直通车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商务厅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香港货运直通车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南香港货运直通车指标(以下简称直通车指标)管理,提高指标使用效益及为湖南省产业、企业服务能力的要求,确保我省香港货运直通车指标管理与广东省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分配给湖南省的香港货运直通车车辆指标管理。对于使用湖南省指标,经广东省陆路口岸出入境,直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从事直通香港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跨境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从事跨境运输经营的企业及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及运营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严禁通过跨境运输扰乱运输市场从事非法出入境、走私、携带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 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负责香港直通车指标管理及协调。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指标申请企业使用需求及资料,并向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提出直通车指标申请。
第五条 鼓励跨境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第二章指标申请管理
第六条 申请湖南香港直通车指标的企业需为在湘开展业务,确有跨境运输实际需求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需要在湖南省区域内使用香港直通车运输、取得香港直通车入境指标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程序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口岸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口岸主管部门)核实使用需求及报批资料后,报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复审。
(二)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口岸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后完成复审。根据直通车指标统筹情况,在全省失效指标中予以调剂安排。
(三)根据指标安排情况,由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协调广东省香港直通车牵头管理单位办理指标登记手续。
第八条 企业取得的指标应当自营,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情形确需变更指标使用主体的,需报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批准同意,由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指导企业对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指标变更手续。
第九条 为便于开展指标管理,将指标分为激活、未激活、失效等状态。
指标已分配至企业,企业在规定期限(90天)内,办理完成车辆上牌登记手续、并向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备案开展运营,对应指标为激活状态。
指标已分配至企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暂未完成车辆上牌登记手续,对应指标为未激活状态。
指标已分配至企业,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车辆上牌手续,或上牌后超过规定期限(180天)仍未经营(在湖南省产生通关记录),对应指标为失效状态。
第十条 直通车指标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企业取得车辆指标并办理完成上牌登记手续,需向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备案,备案后指标处于激活状态。指标激活后,企业每180天需在湖南至少产生1次通关记录(在湘通关记录指跨境运输车辆运载货物进出口数据留在长沙海关的记录);每年需向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备案经营情况。企业使用指标在激活状态下,180天内不能产生本省通关记录的,可向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申请延期一年,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商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口岸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予以批复。若企业不需要在湖南省内使用直通车运输,仅需要直通车跨粤港作业,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可推荐企业到广东省申请注册跨境运输指标。无正当理由未实现通关记录、未申请延期或未按要求备案经营情况的,由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在湖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示30个工作日后,将指标列为失效状态。
(二)企业取得车辆指标后,指标处于未激活状态。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前往粤、港交通、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激活状态指标超过90天,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广东方面车辆上牌登记手续的,视为企业主动放弃指标,由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在湖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示30个工作日后,将指标列为失效状态。
第十一条 失效状态车辆公示期满后,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将取消该指标使用权,并将指标纳入失效状态,失效指标可用于后续调剂分配。企业若对失效状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提交书面申诉材料,逾期未申诉或申诉未获批准的,指标失效状态维持不变。失效状态指标所属企业在收到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要求调整指标归属权通知后,应当自通知日起14个工作日内,向广东方面办理车辆及驾驶员相关运输牌证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的,湖南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将致函广东省香港直通车牵头管理单位协调广东省公安部门予以公告注销,并将注销结果通报海关、边检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需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天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是道路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跨境运输车辆所配备的香港籍驾驶员,应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9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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