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五”期间湖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swt.hun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9-20 15:32 【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精神,现就开展“十五五”期间我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支持科技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核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我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支持科技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核定工作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长沙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二、认定条件

    按照财关税〔20268号文附件1“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规定执行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上述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的定义按照财关税〔202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

    (一)2026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1031日。

    (二)2027年至2030年,每年集中开展1次申报,申报主体应于9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审核表原件;

    (二)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列明总投入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投入额、实物资产投入额、其他投入额);

    (六)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购置发票、购置合同;

    (七)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八)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受理。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二)地方初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主管海关,依据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真实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报省商务厅(投资管理处)。

    (三)资格复审。审核部门分别审核材料,并通知外资研发中心补正材料(如需要),外资研发中心将补正材料一式4份,送至所通知的地点。

    (四)实地核查。审核部门视情对部分申报主体的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核实有关情况真实性。

    (五)名单发布。审核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以公告的形式在省商务厅网站予以发布;省商务厅将核定结果函告长沙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报送商务部。

    六、监督管理

    (一)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如办理了减免税货物进口且在监管年限内的,应同时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会同审核部门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核定结果函告长沙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停止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享受进口税收优惠资格的,由省商务厅查实后函告长沙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七、其他事项

    (一)2026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202611日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611日至20301231日。

    (三)本通知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长沙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财关税〔20268号文附件1

           2.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审核表

           3.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4.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模板)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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