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目前,天津、北京、海南、上海、浙江、广西、江苏、重庆、福建等9地自贸试验区(港)已发布负面清单,覆盖汽车、医药、零售、民航、再保险、深海业、种业、地理信息与气象、企业信用信息等22个领域。根据相关规定,在我省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基础上,可参照使用其他地区已经制定的相关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省自贸办联合省委网信办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湖南分中心,依托湖南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研究院,启动数据跨境流动需求摸底调研工作,加快编制形成湖南第一批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及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创新平台等征集数据跨境流动需求建议。
请有需求的各类主体于10月30日前与省自贸办交流联系(联系人:周莉;联系电话:0731—85281219;电子邮箱:hnzmbzdc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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