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科学划分火灾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以及《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的判定思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仓库等可参照执行。
本制度所称高层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确定,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四级风险分级管理:
(一) D级 (红色) :重大风险,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严格管控;
(二) C级 (黄色) :较大风险,实行重点监管、限期改正、高频复查;
(三) B级 (蓝色) :一般风险,实行常规监管、责令改正、定期复查;
(四) A级 (绿色) :低风险,实行日常管理、宣传提示、随机抽查。
第四条 分级坚持“隐患就是事故”原则。 D级实行红线项一票否决, C级、 B级、 A级实行计分综合评级,依据隐患数量、严重程度、整改状态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综合判定。
第二章 分级判定
第五条 D级红线项直接判定。存在附表1所列情形之一,直接判定为 D级。但经现场指出后当场立即整改完毕、风险即时消除的,不评为 D级,该项不计分,建筑按其余隐患计分定级。
凡不能当场立即整改完毕、风险仍然存在的,一律评为 D 级,不因正在整改或者责任人配合而降低等级。
第六条 C级、 B级、 A级计分综合评级。除第五条红线项外,其余隐患按照附表2确定的级别和基础分值计分,并按照附表3确定的整改状态系数调整后汇总,依照总分阈值确定等级:C1、 C3条款中的问题,仅存在于单个楼层或单个防火分区的,基础分值按半额计 (C级2.5分);涉及2个及以上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按全额计 (C级5分)。
(一)计分总和大于等于20分的,定为 D级 (红色);
(二)计分总和大于等于10分且小于20分的,定为 C级
(黄色);
(三)计分总和大于等于5分且小于10分的,定为 B级(蓝色);
(四)计分总和小于5分的,定为 A级 (绿色)。
边界值按照较高级别计算。
第七条 整改状态分为已当场整改、正在整改 (限期内)、未整改、拒不整改四类。具体计分系数按照附表3执行。
已当场整改的隐患不计分。正在整改的隐患应当在限期内完成,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期限。拒不整改的隐患加倍计分。
第八条 复查发现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该项隐患按照拒不整改处理。
第三章 分级认定与调整程序
第九条 分级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基层网格员、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日常排查,通过摸排系统录入隐患,系统自动生成初评等级;
(二)乡镇(街道)或者消防救援部门对初评等级进行核实,必要时现场核查;
(三)对红色、黄色等级建筑,由属地或者消防救援部门复核确认;
(四)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依规报请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条 等级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整改完成后,由管理单位或者网格员提交复查申请,经现场验收合格的,按照程序降级或者销号。
第四章 分级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对经评定为不同风险等级的高层建筑,分别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红色 (D级)建筑:
1.纳入省、市两级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期限和资金;
2.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危险部位,必要时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3.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4. 乡镇 (街道)、社区每周开展巡查,消防救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核查;
5.整改前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全员疏散演练;6.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二)黄色 ( C级)建筑:
1. 由区县政府挂牌督办,消防救援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2.属地街道 (乡镇)每月至少复查一次,消防救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两个月核查一次;
3.管理单位每月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确保主要设施处于可用状态;
4.对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蓝色 (B级)建筑:
1. 由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一般隐患;
2.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核查一次;
3.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升管理单位和住户防火意识;
4.对逾期未改的,依法处理。
(四)绿色 (A级)建筑:
1.对轻微问题实行当场整改或者提示提醒;
2. 纳入日常“双随机”抽查范围;
3.鼓励管理单位开展自查自改,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章 公示与责任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公示牌,公示等级、责任人、举报电话和整改时限。
第十三条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深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 〔2026〕7号)确定的16项重点制定,共26条(D级10条、C级9条、B级7条),配套《高层建筑四级风险分级管理清单》使用。
附表:1.D级 (红色)火灾隐患项
2.C级 (黄色)、B级 (蓝色)火灾隐患计分表
3.整改状态系数表
敬请关注“湖南商务”
微信公众号
敬请关注“湖南商务”
微信公众号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80号